在這幾天針對「購買」品種貓的討論串中,
我意外發現其實不論是台灣民眾還是貓版的版友,
似乎對台灣過去或目前在管制品種犬貓繁殖與買賣的法律幾乎完全不了解。
這裡先說一個結論:
在2017年10月16日特寵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將貓納入特定寵物業管理之前,
嚴格來說,台灣是沒有所謂的「合法」貓舍的,
且,在2017年10月16日特寵法修正「之後」,因為有一年的緩衝期,
因此「實際上」要到2018年10月17日「之後」,
繁殖品種貓的貓舍若沒有取得繁殖業特寵證,才會有「違法」的問題。
白話來說,在特寵法修正之前,
不論業者如何繁殖或販賣品種貓,
只要業者沒有虐待繁殖貓(違反動保法)的事實,
不論環境如何、一年幾胎、種公種母生完幾胎才退役、有沒有血統證明書,
都沒有違法問題。
因此,所謂的「合法貓舍」在過去的台灣,嚴格來說根本沒有存在過,
因為根本沒有合法或違法的問題(沒有法源去管制)。
特寵法修正之後,貓咪的繁殖、買賣與寄養(不論是業者還是個人),
皆受到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的管制(主管機關為動保處),
任何從事貓咪繁殖、買賣與寄養的行為,
就需要領有對應的特寵證才能合法行使(不論是業者還是個人),
繁殖業要有繁殖業的特寵證,
買賣業要有買賣業的特寵證,
寄養業(不論是旅館還是私人寄宿、代養)要有寄養業的特寵證,
「且」
犬、貓的繁殖業不僅在繁殖空間上需要有區隔,
且需要分別申請繁殖業特寵證,
換言之,擁有犬繁殖業特寵證的,若沒有貓繁殖業特寵證,
是不能同時繁殖品種貓的。
同時,在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與文宣時,「皆」需要明列出業者的特寵字號,
若沒有列出特寵字號,就是違法。
因此,「事實上」要在今年10月17日之後,
台灣要購買品種貓的消費者「才能」知道到底哪些貓舍「是合法貓舍」。
特寵法修正後,也要求買賣業者在販售時需要符上來源母犬貓的晶片號碼,
這等於是要求買賣業者同時也需要確保其「上游繁殖業者具備合法身份」,
因此在特寵法修正後並施行後,
台灣消費者「理論上」才開始能在通路購買到自來源至銷售管道全部合法的品種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