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男友在交往之初認養了兩隻貓,
一年後又認養一隻總共三貓,
去年八月因故分開,貓咪暫由前男友撫養,
後取得共識今年他畢業後即將當兵,到時貓咪由我代養,
約定其退伍後覓得居所及穩定工作後再協議分貓。
然而節外生枝,前男友的新任女友聞知此事堅決反對,不許我帶走貓咪。
聞法律上歸屬權是以晶片登記人作為物品歸屬之判定,
然此三貓因膽小怕生除就醫外不喜出門,
因覺得無必要故未施打晶片,
想請問新任女友之舉於法律上是否成立?
如對方先帶貓咪前去施打晶片是否貓咪就歸屬於她?
雖已與送養人失聯,但當初認養之時是由我擔保,此項可有應用之舉?
望鄉民不吝賜教,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