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8760861308 (小可愛)》之銘言:
: 關於這個問題,
: 我有請教過劉韋廷律師,
: 簽立認養切結書時,
: 當下只需核對證件資料是否正確,
: 「不必」留任何證件影本,
: 版上蠻多類似的爭議,
: 留了沒有作用,又讓人不放心,
: 希望可以讓更多人了解這點!
1. 關於認養協議書,其實對證件應該只是確定是誰認養的,
住在那裡,以後萬一有糾紛,就算要提告,也是知道要找誰。
不然像肇事逃逸,有一說就是不知道要找誰,才不能逃跑啊!
契約的成立要件,應該是 當事人 標的和意思表示吧!
所以對證件本來就是確定當事人,標的就是那隻貓,
意思表示就是送養與認養之合意。
所以在我的理解上,是不需要拍照的。
2. 如果我沒搞錯,蓋章等於簽名,
那我的身分證被愛媽照相,照片只要流出去,
是不是隨便人偷刻我的章 就可以去當個保證人之類的呢?
或開戶變成詐欺的人頭呢?
可能是我想太嚴重了,但我覺得,認養前必須先保護自己。
3. 所以愛媽說要家訪時,我也跟愛媽說,
儘管同意,但不能接受男生進來,
沒有什麼比自己的安全更重要。
就跟如果我是愛媽,我也不希望進到人家家裡,不只是尊重,
而是 門一關,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不是不相信別人,是這種事只要發生一次,就很難彌補。
如果我想太多了,請大家鞭小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