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應辦理登記的寵物種類要看主管機關公告沒錯,對貓來說,農委會的立場是「鼓勵」貓飼主自願辦理然而地方政府也可以用自訂條例推動,例如台北市已依規定公告犬貓都必須登記。〈農委會對媒體報導「貓隻也要強制打晶片?」提出澄清〉(行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2007)
https://bit.ly/2rzww3i寵物登記FAQ(寵物登記網)
https://i.imgur.com/4yjrGJh.png〈什麼時候開始規定要辦理寵物登記?有法令規定嗎?〉(臺北市動保處/常見問答,2019)
https://bit.ly/2Dkdd0z但我覺得問題不在此,因為原飼主領養時已經辦登記所以沒有強制規範的問題,而是自願登記後是否應納入管理,配合申請轉讓異動。如果防疫所認定已辦理入管理,配合申請轉讓異動。如果防疫所認定已辦理登記的貓仍不適用動保法和寵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也許可以備齊資料找其他地區的動保主管單位協助。再者,因為對方已將貓贈與妳,貓目前也由妳飼養,要說對方「棄養」很奇怪。而如果妳真的放棄所有權(撤銷贈與),請對方領回未果,是可以通報棄養,由主管機關沒入。因為沒入的寵物為無主動物,妳可以和防疫所溝通看看是否能依〈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先行代養,這樣貓可以不留置(或者較常見的,以醫療照護等管理需求帶出所),但妳還是必須先考慮如果出現其他認養人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