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ur.com/HlRftOM
https://imgur.com/Rrrdf0t
照片中的喵喵我都叫她「白胖貓」,照片中的地點是她平時在等飯飯的地方,
平時都會有善心人士固定在這個地方餵她吃飯。
但就在昨天,我又經過這個地方時,竟然在旁邊貼上了一張「禁止餵食動物」
的紙張,「白胖貓」她當然不知道,一樣在固定時間,走到固定地方等飯吃,
但她前方卻出現一張禁止讓她吃飯的告示,形成一個強烈的對比及矛盾。
要知道,流浪貓本身在外面生活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能找到一個固定吃飯
的地方,又有人願意餵,是很不容易的。去年在同一個地方,有另一個毛孩也
與白胖貓在同一個地方吃飯生活,但後來我發現她的狀況很糟,於是就誘捕了
她,帶到醫院檢查,果然狀況很糟,是一隻愛滋貓,整個嘴巴都口炎,因為家
裡已經有另一隻貓咪,怕感染所以無法將愛滋貓安置家裡,因此在外單獨租屋
養安置她,從去年到現在花費醫療、租屋、吃飯等,已快破20萬。
這期間不是沒想過要將「白胖貓」另行做安置,但實在花費在愛滋貓身上的錢
已經非常多,一個人的能力真的負擔有限,無法再負擔「白胖貓」(當時他的
狀況看起來比較好),所以她一樣還是在原地被餵食。
但昨天看到那張告示,又看到白胖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樣吹著冷風(昨天
晚上已開始變冷吹風),等她的飯,就覺得很生氣,又覺得對那孩子很心疼,
她只是想活下去,只是想吃一口飯而已,有必要這樣趕盡殺絕嗎?怎麼貼的人
不禁止他餵食自己?
再來講到這張告示的效力,貼一張「禁止」的告示,難道他人就當然應受拘束
?這張「禁止」告示到底是依何種法令規範而可以做這樣的「禁止」?事實上
,法令並沒有對這樣的餵食行為加以直接「禁止」,且餵食行為本身於釋字689
號中已明白表示屬人民概括基本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僅憑單單一張出於個人
恣意所為之「禁止」告示,即妄加想對他人發生禁止效力,不免過於可笑,反而
該恣意妄為之「禁止」行為,是對人民基本權無端剝奪或限制之違法行為,其禁
止本身於本事件當中即屬違法,否則,如果均能透過個人恣意行為就可以加以禁
止他人作為或不作為,那我也寫一張「禁止吃東西」的告示,貼在該人的額頭上
,是否他也受此禁止效力所拘束,一輩字都不能吃東西?其荒謬之處,顯而意見
。
以上,僅是個人對此事件所表達之意見,因為實在看不下去。另外,照片中所拍
「白胖貓」所在之處,是在高雄,地點是在就法務部調查處旁邊空地,即大約在
高雄成功一路靠近六合二路,7-11太華門市協對面,如果有在那附近活動的愛爸
愛媽有經過時,希望能給這孩子多多加油打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