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我只針對此次爭議中較為相關的兩條提出個人見解。
8.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
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罰則同第9條。
9. 認養人需定期透過傳送照片回報貓咪近況,最少一年一次。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
,認養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若無立即告知或失聯需賠償送養人台幣三萬元整。
送養人只能請求金錢的損害賠償,並無權利要求返回貓咪。
因為貓咪屬動產,在物權中,貓咪(動產)合意且移轉,認養人就取得所有權了。
就算合約有寫到違反則需返回貓咪,那也是債權契約,不干物權的事,當債權與物權競合
,物權比較大。
認養人沒義務還貓,送養人沒權利要回貓。
我不是專業人士,只是念過一點民法,在此提出我的見解,如果有誤也歡迎指教。
最後希望沒有家的貓咪可以找到愛他的家人
我家寶貝是撿到的,當初送不出去就自己養了
黑貓真的超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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