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太太因經驗不足, 以"有價領養"之名, 養了一隻先天性心臟疾病的貓咪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閱歷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敘述
今天是想來探討"特寵法"這東西到底是寫給誰看的, 亦或是裝飾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紀錄來看, 店家確實違反了以下特寵法規(亮黃字)
第 12 條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 14 條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
三、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
為丙等。
四、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依寵物業
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特定
寵物業許可確定者,應通知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
及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動保處檢舉, 對方要我寄送文件過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長信箱檢舉, 很快的就轉到動保處, 隔天就有專員打電話給我
但是很可惜專業度極為不足, 特寵法規還是我一條一條唸出來, 他們才知道有這規定
不過令我感到氣憤的是回覆,明明事實都擺在眼前,動保處就是不罰不查
也難怪有些違規的店家有恃無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