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認養契約中經常可見一條規定「違反以上條約需要支付X萬元給送養者」
我覺得這條基本上可以考慮廢除了。
首先,這條罰款是要罰什麼?
罰違反契約內容嘛,那契約內容大多是什麼?
不要虐待動物、要給動物醫療、不關籠不放養、打晶片、不棄養、要定期聯繫回傳照
片、同意後續家訪等等。
罰款金額大都落在一萬到五萬之間,我們就取個三萬元作為以下討論基準。
所以,好,經過層層嚴苛篩檢脫穎而出的認養人,送養人最後還是必須設下這條罰款
防線,是不是表示這些問卷、面談等方式篩不掉會虐待、會棄養、會不打晶片、會關
籠、會放養、會失聯的認養人?否則為什麼要設這條罰款底線呢?
你可能會說,就怕百密一疏啊,總要保障貓咪的安全吧。
好,那就一個一個來看。
假設遇到虐貓人,動保法其實就有罰款了,二十萬起跳。棄養則是三萬元起跳。
如果罪證確鑿,其實交由現行法規開罰足以。
那其他呢,像是怕失聯啊?貓被任意送養啊?
假設認養人不小心失聯一次、或是忘記了、延遲回報,
送養人會就直接照契約索賠三萬元嗎?
如果貓咪過的好,相信送養人不會故意去要求這個費用。
好的,那如果惡意失聯、惡意封鎖不回報,那一定就是貓怎麼了嘛!
貓如果已經怎麼了,認養人已經預估到他要賠這個三萬(甚至被告違反動保法),
他還會因為在乎失聯的罰款而連絡你嗎?
不會嘛。
所以在定期聯繫的規則上,
我覺得要嘛是真的忘記,要嘛故意失聯,
真的忘記下送養人應該不會就這樣去要求罰款,
故意失聯且貓怎麼了的話,可用其他條款要求罰款,甚至使用動保法,
所以定期聯繫與罰則之間的必要關係,我覺得不是那麼絕對。
會回報的就是會回報,不會的就是不會,
忘記回報前還要「想到」不回報會被罰三萬,不覺得怪怪的嗎。
既然會忘記回報,你卻期待他想起合約內容有處罰條款?
(我不是說不能要求回報,也不是說契約內不能協議回報次數,而是沒回報導致產生
罰款這樣的前後關係沒那麼必要)
再者,我認為認養契約書內規定違約就要交罰款給送養人某種程度上根本是反效果。
不說某些契約內用詞模糊、甚至規定認養人放棄抗辯、無條件受罰等,
這種條款,只會讓萬一真的遇到事情,認養人下意識避免讓送養人得知罷了。
因為只要被發現,不管什麼原因導致,都要賠三萬啊。
走丟,如果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賠三萬。
如果不告知,貓找回來,沒事。
如果不告知,貓找不回來,被發現,也是賠三萬。
你會選哪一種?
真正以貓咪福祉考量的認養人不管有沒有那個罰則,都會選擇通知送養人一起找,
在乎會被罰那個三萬的,反而會隱匿這個消息。
之前有一個案例,認養人依獸醫建議延後結紮時間,被送養人以違反契約抗議(契約
內有規定結紮時間),請問這種狀況,該以獸醫建議為準,還是送養人契約為準?
如果兩方意見產生分歧,認養人決定以獸醫意見為主,並預估可能會因此被罰錢,會選
擇誠實告知送養人實際狀況、嘗試溝通還是乾脆隱匿這件事避免麻煩?
反正延後時間已是違約,多個失聯有差嗎。
以上都算是善意認養人,遇到惡意的呢?
虐貓的情況,一樣啊,如果貓咪過世會跟送養人說嗎,說了就賠三萬,誰會說啊。
反正拖到被發現也是賠三萬,不如懷著僥倖的心態繼續敷衍、用假照片蒙混對吧。
就走失和虐待這兩點,罰款或成最大的阻力。
告知就會被罰錢反而對一個已經不在乎貓咪怎樣的認養人來說,
第一時間他要做的就是盡量隱瞞、拖延避免被發現罰錢罷了,
對以貓咪安危為第一考量的送養人而言,如此反而錯過了找/救回貓咪的黃金期。
而且罰金越高,對方絕對越會隱瞞。
這樣真的有保障到貓咪的安全嗎?
今年除夕發生酒駕撞死人,那時就讀到有篇文章表示為什麼不贊成酒駕唯一死刑。
我現在找不到來源,那文章大概意思是說,如果酒駕被抓到唯一死刑,反而會造成
酒駕駕駛冒險衝撞攔檢警察,因為他酒駕,被抓到死刑,撞死人被抓如果也是死刑,
逃逸成功反而有一絲機會逃離死刑,那誰還會乖乖停下受檢?
即使撞死警察他也想逃吧。
還有安全帽,印象中看過討論沒戴安全帽的罰款為什麼不訂高一點,我記得論述一樣
是太高會增加逃逸,而訂一個比安全帽本身價格還要高一點的罰款,才能有效讓人產
生「被罰還不如去買個安全帽戴比較划算」的念頭,進而達成讓駕駛願意戴安全帽的
效果。
對,或許高額罰金也是造成「買貓比較便宜還不用被管東管西」的言論出現在認養同
意書底下討論串的原因之一。
在都是健康貓咪的前提下(不討論收容所),
買貓花個六七萬,認養契約一次罰十萬,
你選哪個?
領養貓遺失就要被罰十萬,即使非故意,你會如實告知還是考慮先隱瞞?
我知道契約是送養人要保障貓咪安好的最終手段,
但今天貓咪出了什麼事,相信就算賠錢送養人也不要,他寧願貓平安。
送養人要的是什麼?
不就是貓咪過好好嗎?
就算過不好,也拜託你送回來不要亂棄養。
但是罰款這件事明顯阻礙了認養人「送回的意願」,甚至是「出事後選擇告知或隱瞞
的意願」。
對貓,說實在沒什麼幫助。
那你可能會說,如果送回來沒任何罰則,那不就會吸引很多想領養貓咪玩玩的人嗎?
不是,有罰金一樣會吸引到啊,
如果無法有效排除這類人,不管多跟少,你都有機會抽到玩玩的人的話,
比起因為有罰款而讓他玩膩了不送回來貓咪也過不好,你會比較希望貓回來吧。
或是你說,如果送回沒有任何處罰,那是不是領養人遇到任何行為問題就能把貓棄養
送回來而不是想辦法解決?
但,當領養人有想退回的念頭>解決問題的念頭,就已經不會好好對待貓咪了吧?
如果今天貓咪因為到處便溺、抓傢俱等,讓認養人萌生想退貓,卻「因為罰則沒有退」,
他考量的基準明顯就是錢>貓了啊,那接下來他如果不能如願解決行為問題,又不想退
貓被罰,最後怎麼辦?
關籠啊。
而且還會放貓出來拍拍照片讓你覺得貓過很爽喔。
這是送養人要的嗎?不是吧。
我覺得,每個人家庭狀況百百種,可能他努力過、可能他查過各種方法,但就是改善
得有限,他和貓之間或許已經產生負面的連結,那因為罰則導致他不敢退貓,彼此生
活在壓抑下,到底對誰好?
不是每個人都有解決所有問題的能力和本錢,
也不是每個人遇到狀況都能瀟灑說一句「搬出去」。
我想表達的不是說只要遇到行為問題一律棄養無責任,而是今天人若在乎貓,就會
想盡方法改善,真的無法有效維持生活品質,也不必苛責他最終選擇送養或是送回
貓;至於人已經不在乎貓,用契約硬留著不讓人送養或退回,最後壓力大的也是貓。
退十步說,送養人已經用嚴謹的方式審核並送養,還篩不掉以上提到這些不太負責
的認養人,變成要用罰金作為手段來約束定期回報、看醫生這種日常瑣事,是不是
代表所謂板上每個月吵很熱鬧的送養條件及問卷,就應該接受再評估、檢視其效用、
並討論改善審核及提問的方法?
(我沒有說完全不審核,我是指審核的項目與實際效果的因果關係值得再討論)
(底下如果留言說都不要審核遇到虐貓人怎麼辦,我會請你再看一下文章喔:))
剩下的疑慮大概就是,如果取消契約內的罰款,但動保法也罰不到怎麼辦?
由於證據很難確鑿,認養契約內萌生不少模糊的用詞來保護貓咪,例如「非自然因素
死亡,疑似人為因素死亡或受傷,需賠償X萬元」,
但怎麼定義所謂自然因素、人為因素?
不餵濕食算是哪種?
沒有餵化毛膏沒有梳毛毛球塞住算是哪種?
貓咪開抽屜翻垃圾桶吃雞骨算哪種?
今天貓養在室內,只要貓走失,有什麼理由可以覺得不是人為因素?
窗戶沒關緊、開門沒注意、家人忘記關門,
我請問哪一個不是人為?
這樣又怎麼評定故意或非故意?
法律上要認定本來就不是一句話的事,
所以送養契約才會寫得模糊曖昧,就怕罰不到該罰的人。
對,所以送養契約內用詞不只曖昧,還寫了類似「疑似」、「立即」、「即時」這種
範圍很大的敘述,以保障送養人可以處罰到不良認養人。
嗯,但什麼是該罰的不良認養人?難道簽了約就是送養人說了算?
你什麼時候產生了沒證據動保法罰不到但是你們打官司一定可以勝訴的錯覺?
我想問,
如果「疑似」虐貓就賠十萬,站認養人的立場,契約內容都給送養人解釋,
誰敢簽?
假設今天真的是非惡意虐待,
例如貓咪在家暴衝結果自己從書架上摔下來腳斷了,
但認養人未立即告知此事,送養人因此就要照契約拿回貓咪及索取違反契約的罰款嗎?
認養人必須因此乖乖交貓交錢?
我相信不少人不想簽契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上面的鉅額罰款。
送養人怕罰不到,認養人怕動不動就被罰。
去掉罰金,我相信認養同意書會親人不少。
何況這條罰金還可以用來斂財喔。
今天如果我是惡意送養人,
我就把要送養的其中一隻幼貓先弄到內傷,交出去後還不忘叮嚀領養人,貓咪到陌生
環境可能會緊張,剛開始不吃不喝、比較不敢動都是正常的,建議先觀察一兩天。
於是乖乖領養人照做,然後貓咪過世了。
我就可以上網公審,表示送出去時貓還好好的,怎麼到領養人家三天就過世!
順便貼個同胎其他隻小貓健康的照片以佐證,
然後再義正嚴詞向認養人求償一筆領養契約書上的費用,
判斷疑似虐貓更可以讓罰金翻倍,而契約書當然事先會寫明領養人放棄上訴權利。
認養人失去貓咪還賠錢,甚至從頭到尾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
你覺得不可能嗎?我覺得現實世界永遠比想像中魔幻。
賠償條款最大的用處大概就是對付真正的惡意領養人,在貓咪已經過世或遺失找不回
來的狀況下,能夠比較高機率(比動保法)處罰到惡意領養人這樣吧。
對其他認養人而言,我覺得罰金可能更會拉遠送養與領養雙方的距離,對第一時間保
障貓咪安全也沒有太大的作用。
最後,我再提一個反直覺的想法。
契約內容可以考慮訂立如果不養了,
認養人把貓好好退回送養人這邊可以得到一筆車馬費。
對,退養我不罰你錢,還會給你錢。
我知道很扯,天啊不負責任退養我還要給你錢?!
請想想,今天你遇到一個不負責任的認養人,他不想養了,把貓還你他還可以拿錢,
會不會提高他「至少顧好貓直到拿到錢」的意願?
一個想棄貓的人,
退養或讓送養人知道他轉送都會被罰三萬,
跟好好退貓給送養人還能得到一筆費用補貼,
他會考慮哪一個?
再說一次,送養人最希望的是什麼?
就是貓好好的嘛,就算發生意外,至少死要見屍吧?
倘若想指控認養人虐待,首先你也要驗傷驗屍啊。
所以「保障貓咪回到你手上」才應該是送養人第一要務,不論貓咪是死是活。
不用太焦慮遇到藉此領養貓又退養來跟你斂財的啦,如果真的遇到,退養本來就會
變成你的黑名單,騙也騙一次而已,而且經過重重審核居然篩到一個斂財的,不正
顯示審核機制需要重新評估嗎?那不也是一個機會嗎?再說他要歛這筆財,還要提供
個資、被面談、家訪,財有這麼好歛嗎?
換個想法,他就愛錢,至少不會把貓拿去亂丟,也比送養給一個惡意虐貓人好吧。
(大不了你再加一條但書,貓咪退回後雙方一起至動物醫院檢查,確定貓咪無明顯異
狀再付車馬費,較能防止虐貓後想退養賺錢的人。)
遺失也是同樣道理。
規定貓遺失要罰錢,在乎貓不在乎錢的人會通知你就是會通知,
而在乎錢不在乎貓的人卻不會立即告訴你貓遺失,因為說了他就要被罰。
若是誠實告知走失並最後有找回來可提供獎金,
在乎貓的人告訴你且貓也找回來,你給他錢反正他也要帶貓去醫院檢查,
也算用在貓身上。
至於不在乎貓但在乎錢的人,
貓找回來可以拿錢他會不會多一點意願傾向積極協助?
對啦也是有什麼都不在乎的人,你給他錢他也不想幫找,
那這種人你規定違約罰金就會有威脅效果?我不這麼認為。
要不要訂罰金、要訂多少罰金,本來就不是兩手一攤這麼簡單的事。
你不認同契約內全部取消罰金也沒關係,但你可以思考一下比例原則,
沒打晶片三萬、
沒定期回報三萬、
搬家沒跟送養人更新地址三萬、
遺失貓三萬、
放養三萬,
這些事情全部都一口價三萬都一樣嚴重?
到底訂立罰金的目的是什麼?
是希望認養人以此為戒好好養貓?
還是希望出事後可以確保懲罰到認養人?
或是希望有事時認養人第一個想到聯繫你?
這三者都是不同的受眾,
要不要訂罰金則是你和受眾間溝通的選擇之一,
對的溝通碰到不適合的受眾也效果有限,契約簽了自然也沒有太大作用。
講完了。
懶人包
1)契約書內的高額罰金可能讓認養人在動物出事後選擇隱瞞而非第一時間告知
2)虐待棄養在動保法已有罰則,認養契約規定罰款並無必要性
3)高額罰金是否符合契約內每一條約違反後之相應比例
4)會回報就是會回報,會忘記就是會忘記,故意失聯就是出更大的狀況,
違反定期回報約定產生之罰款是否必要值得討論。
5)你真的不看一下內文嗎QQ
最後的最後,
我要重申我不反對簽認養同意書,也沒有反對審核家訪啊什麼的,反正雙方合意就好,
文章只是針對認養同意書內罰款這個項目存在疑慮而提出討論。
認養同意書確實是有其必要性,例如在剛發現事態不對時要回貓咪的所有權等。
我沒有叫大家都不要簽約喔!
我也沒有戰中途喔,內文除了這行外壓根沒提到中途。
以下歡迎感性討論。
PS.不想討論也可以不爽不要簽、去跟收容所認養。
嗯對,應該會有這樣的噓文吧那我先自己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