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對方要求清潔費有點像有管委會用上鎖來處理違規停放的機車,要求住戶繳開鎖費(罰款)後才開鎖。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鎖車(限制行使權利)的權力,即使社區有訂定相關規約,正確作法應先規勸制止不改善再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開罰。回過頭來看,對方有無權力有求你付清潔費?沒有,比較可行的是,舉證排尿的是你餵養的貓,就民法§184請求賠償,或者,依動保法§7、§20檢舉,其中§20是針疏縱,依§31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的連續罰。
https://i.imgur.com/kG2tHwi.png主客觀要件都符合,開罰下來比每月給500還麻煩,繼續吵公證,只是爭一口氣,不趕快改善,還有可能害到貓被沒入(§32)。請明白一點,餵養(有管領行為,跟寵登無直接關係)需要負擔飼主責任,你願意協助清理、提供忌避劑、多擺幾個貓砂盆很好,但前提是沒有侵害他人財產,以及鄰里願意接受。請別抱持著我有試圖改善了,為什麼對方姿態還那麼高的心態。對方在法理上更站得住腳。另外,任何人依法本來就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聲明強調這點與個資保護,反而讀來有目中無人,自私的印象。變成了立一個道德高點,隨意批評人。TNVR沒有包括餵食,真空效應不是放養的理由。有愛心請也要有更細緻的作法。最後,還是謝謝你們願意照護和收養眾貓,希望收容順利,享受多貓家庭的歡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