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很長 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大家好~
帥帥事件已經過一年了,在這一年中我們和愛貓協會蕭理事經歷多次私下調解、
法院調解未果後,決定上法院打官司,
會打官司的原因就是想讓這件事裡諸多的不公不義以及部份網友的不實指控被法院認證,
希望透過司法判決結果讓大家有所警惕,
並提醒認爲去別人家騙貓抓貓無所謂的蕭理事以及支持她這種做法的人,
日後能以合理且合法的方法解決類似爭議。
判決書已經上網了,裡面當事人姓名沒碼掉
想看全文可以用關鍵字(愛貓協會)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大家可以透過判決書中雙方提出的證據、說法、法官的心證,
得知這件事到底誰在說謊?誰在意圖誤導大眾視聽。
先說判決結論:我們請求被告(蕭和協會)還貓,但法官以貓現在已被轉送,
非由被告實際占有,故[被告無法還貓],
因此判被告要賠償我們貓的對應價金。
關於判決書中幾個重要爭點我想特別拿出來說明:
1.所有權歸屬
關於帥帥所有權的歸屬,法官的心證如下:
「有兩造不爭執其內容正確無訛之如附件所示原證15之原告、陳xx與被告蕭xx於109年11
月20日對話錄音譯文,綜上可認原告自109年6月26日起已因原飼主陳xx之贈與而合法取得
系爭摺耳貓之所有權;至原飼主陳xx嗣後有無將轉讓系爭摺耳貓一事告知被告台灣愛貓協
會核屬其與被告台灣愛貓協會間有無違反原證8之愛心認養協議書相關約定之契約紛爭,
原告既非上揭契約關係之當事人,其取得系爭摺耳貓之所有權自不應受其影響」、「是而
縱原告未依規定辦理為系爭摺耳貓辦理寵物登記,亦不當然影響其合法取得之所有權。綜
上,原告主張其係系爭摺耳貓之所有權人,應堪採認。」
法官根據大姑同事在109/1/23的所有權讓與聲明書、
(讓與時間點法官三次誤繕,應為107/6/26)
https://i.imgur.com/JXezDxN.jpg
109/1/20的錄音檔譯文(法官再次誤繕,錄音檔產生日應是事發當日109/1/20)得知,大
姑同事在107/6/26已將貓的所有權讓給大姑, 且大姑不是契約當事人,取得貓的所有權
自不應受契約糾紛影響,因此法官採認原告是貓的所有權人,且法官更是明白表示被告蕭
理事和台灣愛貓協會的行爲核屬「無權占有」、「侵奪原告所有系爭摺耳貓」!(詳見判
決書內容)
2.寵物晶片登記
寵物晶片登記誰的貓就是誰的嗎?
法官是這樣解釋的:
「系爭摺耳貓有無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站
辦理飼主登記一節,按寵物登記制度,其目的在敦促飼主飼養寵物,應負照顧寵物之責,
為便主管機關監督飼主履行其責任,故以標識建立寵物與飼主之確實關係,該制度僅係行
政管制措施,自與寵物所有權之歸屬無涉,是而縱原告未依規定辦理為系爭摺耳貓辦理寵
物登記,亦不當然影響其合法取得之所有權。」
大姑同事和我們當初有帥帥讓與的合意+有交付行爲
是我們擁有法定所有權的關鍵。
拜託當時主張晶片登記在誰名下貓就是誰的部份網友們看清楚了!!
且由此可知,當初蕭理事想要以晶片在她名下爲由要告我們侵占,就更不可能成立了!
關於愛貓協會晶片爭議相關例子版上最近就有ㄧ件(#1VeySRg_ (cat)),
某些中途刻意不移轉晶片真的時有耳聞,
但像我們一樣硬起來提告應該是第一件,
希望藉著我們的血淚經驗以及法院認證,
對各位還在領養迷途中的貓奴們能有警示效果!!!
3.愛貓協會宣稱的託養
愛貓協會事後的聲明文中,一再將大姑同事把帥帥贈與我們這近兩年的事實宣稱是
「託養」,蓄意誤導大眾,
那就來看看109/1/20事發當日的錄音檔逐字稿:
https://reurl.cc/kVOqn9
錄音檔是蕭理事在訴訟後期提出的,逐字稿是我們整理的,
錄音檔僅是片段,蕭理事一開始到我們家盤問我們以及抓貓的衝突時刻都沒錄到。
在19分那個片段,蕭理事跟大姑同事說,他今天來帶走帥帥「只是在走他的程序,我們沒
有疏忽」,那為何除了我們沒做好門窗防護外,許多網友可以毫無根據地漫天指責我們說
謊、霸佔同事貓不還、把貓關陽台、關廁所、把貓帶回去虐待?彷彿蕭理事帶走帥帥是因
為這些十惡不赦的理由?
又對話中蕭理事多次使用「轉送」字眼來敘述大姑同事將貓給大姑的這段關係,
既然大家早已心知肚明是轉送,爲什麼事後協會的聲明文卻要蓄意誤導呢?
聽著蕭理事當時用她輕蔑又堅定的口吻,說出的字字句句如同利刃般封住我們的嘴、
讓我們不知如何反駁,
以及我和先生含淚把帥帥騙進外出袋時,
帥帥在袋裡不斷發出生氣和不甘願的嗚噎聲...
我和家人在做逐字稿及校稿時,
反覆聽著這些衝突片段,心臟也彷彿被重擊了好幾萬次...
判決書中法官用矇騙、謊稱等字眼來描述蕭理事到我們家把貓帶走的行爲,
這樣子,法院認證的_貓協會,應該不言而喻了。
另外,法官在一次開庭中,對於蕭理事在「沒有公權力介入」的情況下逕自到別人家中強
制帶走貓的行爲,怒斥了對方律師,要對方律師帶話給協會的人,說這樣做是違法會出問
題的!不知道協會的人有沒有被轉知呢?
關於帥帥的現況:
我們在訴訟後期才知道原來帥帥已經被二度轉送了!
由判決書中可知這段關係:
「被告蕭xx係以不實之資訊矇騙原告,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將系爭摺耳貓交付予被告蕭xx
攜回被告台灣愛貓協會,原告並無將系爭摺耳貓之所有權轉讓予被告台灣愛貓協會或被告
蕭xx之意思,其僅係同意渠等先帶回貓隻以便日後補辦程序,詎被告台灣愛貓協會嗣後非
但未准許原告認養之申請,甚且迅速將系爭摺耳貓贈與予第三人A女(下稱A女,為保護當
事人隱私,以代號稱之,詳細姓名年籍見禁閱卷內資料)認養,A女於認養系爭摺耳貓不
到短短10日內又將系爭摺耳貓贈與予第三人B女(下稱B女,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代號稱
之,詳細姓名年籍見禁閱卷內資料)認養,被告台灣愛貓協會及蕭xx所為核屬無權占有或
侵奪原告所有系爭摺耳貓」
對方原先只陳報現在的飼主是B女,
但我們要求法官確認B女和現在寵登網上的飼主是否爲同一人,
經由對方再次提出的陳報狀,才知道A女B女和協會之間的關係
對方第二次陳報狀的內容是這樣寫的:
「緣系爭摺耳貓係由陳報人A託付台灣愛貓協會協助送養, 嗣因送養爭議於網路上延燒,
並導致大量網友爭議不斷,陳報人A遂向台灣愛貓協會表示欲認養系爭摺耳貓,並於民國
109年2月27日向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辦理晶片登記在案。其後,因訴外的B表示欲認養系爭
摺耳貓,陳報人A遂於109年3月9日與訴外人B簽立如愛心認養切結書。系爭摺耳貓系陳報
人A自行交付與訴外人B。」
109/2/27協會在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將貓給a女認養,又陳報狀上宣稱a女是去台北市動
保處辦理帥帥晶片的登記移轉,但根據寵登網及動保處提供給我們的資料,這段移轉過程
根本是在愛貓協會辦理的,爲何這裡要變造事實?!
之後協會將帥帥給a女不到短短10天內,a女又把帥帥給b女認養,
然後在109/4/16,協會粉專po出白巧克力回娘家的貼文
顯然愛貓協會對於a又送b這段關係是知情的,
這樣迅速輾轉送養,不知是否是要增加我們日後的追討難度?
再來,既然帥帥在109/3/9又被送養給B女,根據寵物登記網上的最新記載,
帥帥直至今日還是登記在a女的名下!
照著當時部份網友批評我們的說法:
領養時本來就應該轉移晶片,沒轉移晶片就是不合法!
以及協會的領養規定:
領養的貓若要再轉送養應通知協會並取得協會同意,
且需提供新飼主的聯繫方式讓協會追蹤。
協會送養帥帥給a女,a女再給b女,協會在理當知情的情況下,
晶片登記居然只到a女這段?
當時支持協會做法的那些網友們,你們看到這邊,臉有沒有腫腫的呢?
再說,協會本身就是台北市動保處委託的晶片登記站,
依法本來就該善盡寵物移轉時詳實登記的責任,
爲什麼卻一再發生晶片沒完成移轉這種事?
回到帥帥當時從協會移轉給大姑同事之時,
大姑同事在107/3/10領養帥帥,協會沒有當下辦妥晶片轉移登記,
我們事後向動保處追查發現,
協會在1個多月後107/4/17日才將帥帥進行「首次寵物登記」,
但我們107/4/9第一次把託養中的帥帥還給大姑同事,
107/5/14大姑同事再次因出國將帥帥託顧給我們,因此推知協會逕自寵登時,
大姑同事根本還在國內!
當初認養協議書有留大姑同事的手機及工作地等資料,要找到人應該不難,
協會卻在明知現任飼主是大姑同事的情況下故意將帥帥登記在自己名下!
蕭理事聲稱多次聯繫大姑同事未果,
但在訴訟中,
蕭理事卻只提出1張107/9/5聯繫大姑同事要辦理晶片轉讓的電子郵件截圖!
(大姑同事說她壓根沒有收到協會的聯繫訊息,一直以為她有填資料提供證件核對且也付
了認養費用,寵登程序早在從協會那邊帶走帥帥時便已辦妥)
由這些亂糟糟的事件可知,
協會明知現任飼主是誰卻仍登記在自身名下或沒有確實移轉登記,
看來協會對於晶片轉移的認知,也是雙重標準,而且不斷滾動式修正呢!
至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我們飼養帥帥這近兩年期間的費用,因爲先位聲明(所有權)
已經勝訴,因此法官不會再討論備位聲明請求;
另外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法官認爲除非是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者被侵害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寵物不在法律明文規範範圍內,這部份駁回我們的請求,
但精神慰撫金也不是我們的訴訟重點,因此這邊我不多做討論。
民事官司總算是告一段落,雖然在所有權認定這部份我們勝訴了,
但帥帥也因爲被協會輾轉送養要不回了
有人會問爲什麼不把a女及b女也一起加入被告追討帥帥呢?
因為法官以保護訴外人個資爲由拒絕透露任何關於a女b女的資料、也拒絕把他們加入訴訟
中,爲此我們律師還在庭上跟法官有一番激烈爭論。
再來也是因爲訴訟程序太漫長了,這1年多每每跟律師開會討論這些爛事,
以及歷次開庭
看到對方提出令人無言的訴狀,
都讓我們三個人在這1年中內心充斥著滿滿負面情緒..
看著帥帥在別人家中沒有節操爽躺一波的照片,
心裡想想,既然對方也是經協會「嚴格認證」的領養人,那想必帥帥會過得不錯吧?!
因此對於帥帥,我們算是放下了。
再來希望大家不要超譯這次的判決結果,
會把這件事公開絕非要鼓吹大家可以私下轉讓!
而是希望藉由這正式的司法判決,能讓大眾知曉相關正確的法律觀念,
若遇類似爭議能藉此保護自己,
並且讓中途及領養人能建立更平等互相尊重的關係!
我絕對沒有要攻擊所有中途的意思,
事實上,在這次事件中,我也收到一些私人中途的打氣和建議,
現在,我們家又多了一個新成員,
送養貓給我的夫妻,就是因為這次事件而認識的中途之一,
真的很感謝他們在經歷這次事件後,願意相信我們,把這麼可愛的孩子交付給我們!
https://i.imgur.com/n7318qx.jpg
最後,我們要大大大力的感謝我們的律師團隊,
明益恆德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以及兩位陳律師,
在事情ㄧ發生,我們像無頭蒼蠅沒有頭緒時,
是看到同是版友的黃律師寫的文章,
才知道原來我們還有這些權利可以主張!
當時還是過年期間,黃律師和陳律師在還沒開工時,
就跟我們開會讓我們諮詢案情,
記得當時我們一走進會議室,看到白板上滿滿的本案件關係圖,
我們都很感動,律師們在開會前已經藉由我們的文章充份掌握案情了!
案發沒多久黃律師更是出面代表我們以律師身份和對方談調解(當時還沒正式委任他們)
而在案件進行中,律師們對案件本身以及進度的掌握度非常高,
對方或法院有什麼消息也會立刻更新讓我們知道,
我們的疑惑也都能迅速得到回覆,
且同為貓奴的他們,
寫的訴狀也完全能切中我們想表達的,
真的感謝這幾位年輕有正義感的律師!
因爲他們,我們才能如吃定心丸般勇敢走完這場漫長的訴訟!
帥帥事件的民事糾紛結束了,
但刑事爭議(妨害自由、侵占、詐欺、強制等罪)我們還在持續抗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