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mwenders》之銘言:
: 管制隊員似乎沒等你們人到才過籠,處置輕率又隨便。
: 然而,我覺得管制員通知你們要你們抓,很可能代表動
: 保處認定你們有意願接手後續照護,那阿虎的照護就和
: 第一段提到的立即野放不同,屬於有愛心爸媽配合(安
: 置)的情形。有這樣的條件,貓能出院就出院比較好。
: 所以,用移交過程中貓跑掉,傷口感染病故回頭來抨擊
: 動保處的安置期太短,我覺得是倒果為因,忽略了大多
: 數免費節育需要飼主(管領人)配合執行。
: 也就是說,在這件個案中,我認為你們與動保處的雙向
: 聯繫、權責劃分(術後誰來擔飼主責任)以及貓如何移
: 交(不應該直接回置,要你們自己再抓)是最需要改善
: 的地方,我想我原先的回應也是針對這個方向。
: 至於,桃園的TNvR需不需要檢討?我也認為需要,但那
: 跟你聳動的主旨和希望大家轉文的理由不同。
: 我也認同你提到計畫不夠透明這一項,至少我在網站上
: 撈不到執行規則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但這不等於因為
: 你們把貓未獲妥善照護而感染怪罪於醫師缺乏專業,所
: 以動保處得依你們要求,給你們合作醫院的資訊。遠的
: 不講,新屋去年才發生過剪耳事件*,我認為如果動保
: 處在沒證據下,直接讓醫師面對公審,才是失職。
: 沒有愛貓人樂意見到憾事,但用「害死貓」、「把生命
: 當物品隨便處理」去指責這件事情中的任何人,我覺得
: 都太沈重了。
: 在我看來,桃市的TNvR是缺乏法源依據的政策。它是折
: 衝的產物,一方面動保處出錢找人幫餵養人替貓節育,
: 一方面餵養人照護流浪動物減輕動保處收容壓力,它不
: 是主管機關單方面忖度形成的決策。單靠政府之力推動
: TNvR萬不可行,還需要餵養人的配合,以及飼主責任的
: 落實。
: 我不敢說我能理解你們的哀傷、憤怒和愧疚,但我知道
: 這件事情不好受。儘管如此,我還是希望不要因此分化
: 彼此,去否定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鼓勵愛貓人處石刑。
我覺得有人就預設我們沒有要給浪貓後續的照顧,好像讓
它回來我們就只會丟食物給動物而已。目前此貓在我家好
不容易才隔離一個位置出來,避免呼吸道問題傳染給我家
裡另外兩隻貓,每天定時幫貓換藥與餵食。
一開始的問題就是為何時間與當初說的不同?回置時間就
是當面交談告知民眾的,如果動保認為司機或隊員無權
責告知民眾,那承辦人當初電話聯絡就需要明確告知民眾
,這樣後續討論回置天數問題反而被說是倒果為因?與動
保處的雙向聯繫、權責劃分這本來就是我與管制課課長提
到的,我們希望釐清構通上為什麼會出問題。
流浪動物回來後我家人有希望能自己照顧呀,但它跑掉找
不到要如何照顧?不是我們沒有去找,每天家人都有在附
近找了一段時間不管怎麼樣都沒看到,逃跑後造成的遺憾
就是他生命有危及而我們也花了錢送他去醫院。
要民眾預設每一項一定要都能配合好,覺得這樣很合理?
有經驗的動保處都沒先跟民眾說清楚了,你要求民眾方要
通通辦到?沒辦到就是民眾自己的過錯罪該萬死?
動保起初告知就是等你們抓到貓通知他們,後續動保處會
處理,現場簽一份文件,收走,就沒了
一開始接電話的並非承辦人那位,是其他的聯絡人,首先
也是說會轉達承辦同事,釐清問題,是需要什麼協助或補
償嗎?
為什麼我指向醫生與動保處?那是因為承辦人一開始就把過
錯推給司機或管制隊員,並說醫生沒問題,動保處也都沒
問題可能是那隻野貓太敏感,後續處理呢?
完全都沒有,然後就是沒事情,謝謝再連絡。
我們之前送去獸醫院時,醫生當下看到說傷口怎麼會這麼
大這點,所以我就再次致電承辦人,認為你們都有SOP,
把過錯推給司機不合理吧,怎麼可能說的完全都不肯按照
你們SOP來執行,溝通上有問題,說好最少3天,原定還是
5天才送回,那醫生判斷2天的標準是什麼?動保的標準
又在哪?回答就是照片傷口看起來沒問題,最後就說因為
業務量大,所以不可能住那麼久,那你怎麼不一開始民眾
通報時不告知?要我們配合也要完整的事前溝通清楚,我
們什麼資料都沒有怎麼判斷動保說的正不正確?
有可能「害死貓」、「把生命當物品隨便處理」
這點在承辦人一開始的態度讓我們感受就是如此
反正傷口嚴重是動物跟你們民眾的問題,我有達到2天就
是有達到標準,我們業務量大沒時間。
我要求回傳文件,後續才有轉給課長來處理。
實際上我與課長很理性地溝通,我一直有提到為什麼與事
前溝通的都不同?為什麼醫生只判斷2天就送回,實際上
母貓傷口都會較大與公貓不同,問過獸醫院說2天實在風
險太高了,那醫生在此方面不就該依照自身專業讓動物風
險降低,而不是因業務量大快速放回,這部分有事先跟民
眾溝通好嗎?
我們送去獸醫院醫生說傷口很大,而且我們看到野貓剪耳
也很隨便的感覺,家裡收養其中一隻流浪貓也結紮剪耳過
,也沒那麼糟糕,我對於承辦說都沒問題這點,推給了司
機與野貓本身問題,我們對醫生的判斷有疑問,覺得醫生
判斷2天是否有不足?是沒按照本身專業來判斷?還是動
保處這邊要求的問題?希望能夠知道是哪個醫院做處置的
要來釐清問題,結果是保密協定不得告知,怕民眾騷擾?
課長也提到可能是環境因素,可能有竹林或其他之類的,
造成傷口更嚴重。我說若環境因素那這樣不就是你們動保
處都沒考慮清楚,我家附近環境已經很好了,後面就是稻
田,到竹林還要跑好遠一段如果環境因素那你們還要2天
快放回來不就是要動物碰運氣?那這樣沒有追蹤到的動物
不就很可能有同樣的狀況?
之後又提到了業務量大,醫院合作了1年多,後續通常讓
愛心爸媽接手回報,很少碰到這樣的問題。但我們這次就
碰到了,文件上也沒告知回報誰,資料更是連留給民眾一
份都沒有。
P.S.愛心爸媽接手照顧回報,課長告訴我家人也是原地500
公尺內野放,在讓愛心爸媽去找它們可能出現的地方
不常接觸1999或動保處電話的人,我們第一時間不會
想到要交由動保處,所以自己花錢帶去獸醫院,而後面想
到應該反應給動保處,回答就是先推責任,在前面碰到了
事先溝通跟說好的不一樣,後面回電又是先推說無責任,
你要民眾一開始怎麼不會對承辦人生氣?
課長後續回應是有希望能好好處理這件事,要接手後續照
護,但我們對動保合作醫院沒有任何管道可以了解,出了
問題我們也無法釐清,追蹤動物資訊也要透過動保,也就
是民眾沒有驗證管道確保實際執行的狀況,唯一資訊就是
透過動保處。
試想,前面溝通說好與後面不一致,民眾已經對動保處有
疑慮了,那動保說什麼你就只能接收到什麼訊息,你會很
安心?
最後,管制課課長也說這方面流程確實是有疏忽,民眾建
議的地方,會審視改善溝通與流程,以及母貓是否最少住
滿3天之類的意見。
課長回應給人是有意願要來解決問題,也承認有疏忽與改
善的地方。雖然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只是口頭上答應,而實
際上會不會有改善。
我們發文是要讓人知道,動保處實際上執行有困難沒有錯
,但不溝通清楚會發生不好的狀況,因為他們在流程上尚
未改善之前,很可能有流浪動物你希望原地回放,那就是
可能會造成憾事
"標題,[心得/分享] 桃園市動保處野貓絕育處理不良經驗"
"主旨:請小心,以為愛心送去動保處絕育可能會害死流浪動物"
標題我看不出問題在哪,就是分享經驗,主旨加上可能會
害死就是他們不是每次一定發生,但有機率性造成這樣的
問題,實際上就是我們這次的案例,野貓若未回來或我們
沒有帶去救治,它就在另一個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