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虐待寵物的前提下,跟中途領養了貓咪
有人有真的因為違反認養切結書(例如懶得回報、不給家訪)被告且依切結書內容賠償的嗎?
我有看過一些有上法院且有罰責的案例,都是有明確的虐待寵物事實或是遺失,
而且罰責也跟切結書八竿子打不著。
那反過來說,如果中途告你違約,上法院時你拿出一隻完好無缺的貓咪
他是不是也拿你沒輒?
對法律來說,寵物=物
當中途把物權轉讓給你時,首先他要能拿出物權的擁有證明(例如晶片登記名字)
再來看你損毀物品的罰責。如果物品沒損毀,他根本告不成。
民法的部分,法院也會看物品的價值而定。寵物通常是負資產,只會花錢無保值力
對於米克斯來說更是。
法院裁決時也一定是依法律來判,而非自己寫爽的切結書。
在這些前提下,加上你不虐待動物,他頂多只能告你未履約。
就算你有違約之實,但沒造成物品損失,頂多罰幾餐麥當勞,
雙方上法院的花費跟心力都比罰款貴,更不用最後說能不能定罪都不一定了。
這樣說來,有沒有簽切結書是不是差異都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