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容所的網站上看到一隻橘貓 公告但是不開放認養
到貓咪社群PO文 結果原送養人(A)出來回覆
A將貓咪送養給B 有簽認養協議書 裡面有一條是 有傷就需要給醫生治療
但是後來B失聯 A就衝去B家看貓 才發現貓尾巴已經受傷骨頭露出
據B表示貓咪的尾巴是被門夾到 A很生氣叫來動保局
動保局說要走流程 先去收容所存底 再辦理代養將貓帶回
(所以我才會在收容所公告看到這隻貓)
A帶貓咪去醫院 把斷尾的地方截尾了 現在正由A的朋友中途中
A詢問動保處 動保處說 因為B還是有用碘酒幫貓療傷
不構成不當飼養 所以依照他們判定 貓是應該繼續留在B那
但是A也有問律師 因為帶走貓的當下B有承諾歸還貓咪 有錄音
也違反了認養協議書上面的 應該給予治療 這個條款
所以律師說這個要告絕對會贏 物權其實老早在交貓的時候已經移轉
現在A要找新的認養人 但是就很苦惱(我也很苦惱)
請問晶片主人的名字有強制力嗎?
如果B突然跑去主張說 這是我的貓我要帶回 新的認養人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因為AB已經鬧翻 B態度就是 不配合一起去移轉晶片
所以A現在很苦惱 要開吉也要費用跟時間 她也只是一個上班族
所以想請問一下 像這種案例 晶片主人還有任何權利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