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封鎖不讀不回即可
1. 法律面礙媽無法正式向你舉證已向你核實貓屬於她的,就算有你抱走貓的影片,有由於
是室外場所亦無法證明你侵占的犯意。
2. 除非你自願配合搜索(千萬不要),不然這種小案開不出搜索票的,就算開了也沒辦法
把一隻貓當作證物沒入抓去掃晶片(警察根本不會也懶得搞這些)。
所以她基本沒辦法證明你拿的是她的貓(除非你主動配合或自首),退一萬步就算證明了,
基於先前放養現實亦無法證明主動侵占的犯意,你只要持續宣稱你不知道這是違法放養,此
貓長期在外流浪,你不知道亦無管道確認這是她的貓(透過鄰居轉達不具備任何實質效力)
,就無法構成犯意成不了罪。
臺灣法盲可多了,老想著用「自己」對法條的腦補解讀嚇人,公民教育也故意不教清楚,我
被告三次通通直接不起訴結案,看著那些法盲的對法律的自我解讀被推翻可有趣了。
所以協議書千萬別簽,簽下去等於承認事實及行為動機,而且在具體時限都沒講清楚的情況
下,要基於這份協議訴訟反而很不利。
所以下一步唯一推薦立刻封鎖不讀不回,她路上出來堵你都直接無視走掉,當她空氣人,當
這件事不存在,即便她宣稱有透過這些方式或先前的 Line 對話告知你,你依然可以「表示
」因為她的行為疑似觸法(放養)讓你感到可疑,像是詐騙,所以才封鎖她。
除非透過法院(檢察官認證的可以參考,但法官也不一定採信)認證並向雙方公示的資訊,
不然一切礙媽的「片面說法」都可以無視,最好別聽別看啥都不要知道最好。
※ 引述《irycloud (遙遠的記憶)》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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