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LaGiGi (高貴的私生子)
2022-11-16 13:51:00該怎麼說呢…你的同意書內容雷點太多,下面會一一說明首先是第四點,前五天每日回報對認養人而言已算勤奮了;至於不定期給追蹤,那是對於付費代養或寵物旅館的合理要求,但對於認養人則是太過再來是第11點,認養人即是貓的物主,貓屬於他的所有物,他如有自身因素要移交給親戚或朋友應是認養人之權益,若中途要強加限制應給予認養人認養期間之代養費用一樣同11點,如無法持續認養,花1500送收容所是符合動保法如有自身因素要移交給親戚或朋友應是認養人之權益,若中途要強加限制應給予認養人認養期間之代養費用確實是針對罰鍰部份沒錯,如未修改前之板本,整份看下來等於是讓簽下該同意書的認養人一開始便處於極劣勢之地位,在此情況下,便有”原中途能僅憑主觀認定認養人只要有違這種等同不平等條約之同意書任一條款即可任其宰制”之疑慮,說是免費代養都還有點輕微了,因為認養人可能還會被弄到要再白白損失金錢予原中途不過肯接納意見這點,已經遠勝其他外面的北七中途了,這點予以肯定另外凡事皆有互相,對送養貓隻的中途來說,有認養人願意認養對是好事,若真要祭出罰責的同時,那原中途也應提供相對補償方案,畢竟認養人是在解決中途的負擔,若中途條件嚴苛致使其他善良認養人怯步,損失的還是貓隻的機運以及中途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