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在追蹤明志,4/2發現臉書專頁改名
官方說法是"為了讓救援行動更順利,所以成立協會了"
勸募許可文號: 衛部救字第1121361080 號 (許可時間112/4/1~113/3/31)
團體名稱: 社團法人台灣緣來幸福流浪動物保護協會
活動主旨: 112年度「緣」助毛孩救援、醫助、絕育、安置暨送養計畫
他們向衛服部申請的專案詳細內容在這邊:
https://sasw.mohw.gov.tw/app39/solicitView/detail/344259965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
https://sasw.mohw.gov.tw/app39/actView/index
第十六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我自己的案例是捐款後明志詢問是否需要收據
但我個人認為應該不做任何詢問,直接開立收據 (我當下差點要傻傻回不用)
而原PO的案例則是明志當天沒有開立收據
另外既然是以明志身分進行公開勸募
但後來又有第三人介入、並且"相當"有權力決定後續事宜(明志也表示尊重)
這是否不符當時申請勸募專案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