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公告是希望能解釋放養相關名詞的概念,並且希望大家能理解
若沒有「該人是飼主」的證據,不應隨意指責別人是違法放養。
而且流浪動物是否有飼主的認定,只能由執法機關來認定。
一、什麼是放養
動保法裡面並無「放養」一詞,但符合放養意義的法條是第20條第1項。
亦即若要檢舉某飼主放養,要檢舉的是該飼主違反動保法第20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0
為了行文方便,以下用「放養」一詞來指稱違反動保法第20條第1項的行為。
動保法第20條第1項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寵物:有飼主的動物。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住家以外,非私人住宅、對外開放的場所。
有飼主的動物,不能在沒有人伴同的情況下在公眾可出入的場所出現,亦即不能放養。
餵食浪貓不違反動保法第20條第一項(=並非放養)的意思是
浪貓「並非寵物」,流浪動物為無主物,沒有實際管領人,本來就在外面自由活動。
二、「放養」與「餵食/餵養」的差別
在討論流浪動物的議題時,
很多人常常將「餵食」與「放養」這兩個行為混為一談。
然而這兩者之間存在著重要的法律和概念區別,
「放養」是針對「家貓」的詞語,「餵養/餵食」是針對「浪貓」的詞語。
動保法不允許(寵物/家貓)放養,然而動保法並沒有禁止餵食(浪貓)。
所以餵食(流浪動物)並不違反動保法第20條第1項,
餵食在本質上並非放養。
新聞報導提到的主管機關表示「不鼓勵民眾餵養」的意思是「勸大家不要餵」
而不是「禁止大家餵」,因為餵食是合法的個人行為。
一些餵食的舉例和比較:
放養是指這隻貓有飼主,卻無人陪同讓牠遊盪在外,才叫做放養。
如果是餵養浪貓,即使是固定餵食,
但是餵養的人並沒有聲稱他/她是該貓的所有人,亦無管領事實,
這種餵食並非放養。
若想將某隻或多隻浪貓送養,
先把浪貓帶回家,並且設了條件希望別人遵守,那這位送養人就是飼主身分
(因為他有管領事實,而且別人帶走這隻貓需要先得到他的同意)。
如果浪貓仍在原處遊蕩,餵食的人不設任何條件,也不阻攔任何人將這浪貓帶走,
即使某人固定餵養這浪貓多年,這人也「不是」牠的飼主。
餵養的人即使固定餵食,但沒有把貓帶回家的話(該貓仍在外遊蕩),
就算自己寫了送養條件貼到網路上,他也不能阻止別人將這隻貓帶走,
因為這隻貓仍是無主狀態。
三、餵食相關的要求和法條
現在關於「規範餵食行為」相關的法律,並非動保法
而是廢棄物清理法,以及某些縣市的公園自治條例
在網路上搜尋「公園自治條例」便可查詢到不同縣市的公園自治條例內容。
(各地公園自治條例的禁止餵食只限於地方,因此並非全台公園都禁止餵食)
高雄市公園自治條例
提到不能餵食流浪動物的條文為第20條11項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00
第 二十 條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十一、餵食流浪動物。
台北市公園自治條例
提到不能餵食流浪動物的條文為第11條第19項。
https://shorturl.at/kqs17
第 十一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
廢棄物清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27
第27條第9款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50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與餵食相關的指導措施為「乾淨餵食」。
餵食是個人自由,也是個人選擇,
但若說到餵食該負的責任,以相關法規來說,
要做到的便是乾淨餵食,以避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以及同時不違反特定區域的禁止餵食之自治條例。
四、飼主的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
動保法第三條第7款將飼主定義為:「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實際管領動物:限制該動物的活動範圍,讓牠不能自由行動,
例如限制在你的住家內,牠受你管理,沒你的帶領不能離開某處。
對流浪犬貓來說,管領事實的重點在於限制動物的自由行動範圍,
所以有帶回家,不管是你家還是他家,才會成立管領事實。
餵食浪貓,若沒有管領事實,就不是放養。
動保法中並無"管領程度"一詞。
即使有餵養事實,看動物認不認識某人,並不足以認定該人就是這隻動物的飼主。
動保法並沒有寫「餵養動物之人」就是飼主,亦即,無法用餵食事實來認定飼主。
因為一隻浪貓,可能有好幾個人會餵牠,
流浪動物居無定所,就算在某一個區域內活動,牠也不一定只吃一個人給的飯,
所以只憑餵食事實,難以去認定某人是該流浪犬貓的飼主。
就算只有固定一個人餵食,
但如果他沒有管領事實,他餵食的貓仍是自由之身,依照現在法律,他就不是飼主。
如果只是短暫帶回家,或帶回後一陣子又原放,就會有認定上的灰色地帶
如需認定流浪動物是否有飼主,皆由動保機關或執法機關依照相關證據去判定,
並不是民間個人或民間團體可隨意認定的。
若遇到流浪犬貓造成民眾的財物損失或身體傷害,
通常會由動保處人員去誘捕該隻流浪動物,然後送入動物之家。
如果需要釐清造成民眾財物損失或身體傷害的遊蕩犬貓是否有飼主
也是由當地執法機關的人員來認定。
即使出現過將「餵食行為」與「飼主身份」相關聯的判例,
也僅是該執法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的判定。
並不代表所有餵食行為都因為這個判例而自動導致餵食的人就是該隻流浪犬貓的飼主。
而且這類認定最終需要由執法機關根據相關證據來做出判斷,
而不是由一般民眾或民間協會隨意斷定。
五、乾淨餵食之後的「責任」是道德責任,非法律責任
乾淨餵食之後,幫動物結紮、收養、送養,或提供醫療照顧等後續行為,這些都是額外
的道德責任,並不是餵食行為所自動帶來的義務。
因為這些事情全都要當事人「自願去做」才得以進行下去,
從結紮開始與之後的事情,餵食的人若選擇不做,或不想做,也不會有法律責任。
亦即,餵食浪貓這件事,除了不乾淨餵食以及在禁止區域餵食可以檢舉違法以外,
結紮之後的所有步驟,皆需餵食的人心甘情願地執行,才能落實,旁人無法強迫,
因此,很多人所認知的「負責任的餵養」(指結紮,收養/送養,甚至醫療照顧等)
其實是屬於道德要求,並非強制性的法律要求。
當然這些道德要求,也已經形成了某些管理流浪動物的指導原則,
且被許多飼養動物的人,或願意為動物福利盡一份力量的人所耳熟能詳,
這些指導原則的目的是「鼓勵」個人在幫助流浪動物時,
能夠採取全面和長遠的關懷方式,而不單單只是提供食物和水,
以幫助減少流浪動物的繁殖,改善牠們的生活品質,並增加牠們被成功收養的機會。
但是從結紮開始,要不要這樣做,最終還是取決於每個餵食的人的意願和決定。
六、宣導負責任的餵食,或是宣導不餵食
已經有觀念的人,可以在適合的時機向他人宣導負責任的餵食或不餵食,
但不宜強制要求/強迫別人執行。
如果您看到有人餵食流浪動物,在評斷他的行為之前,請先了解狀況。
例如他是否知道乾淨餵食這件事?他有否打算為他餵食的貓結紮?
以下列舉一些狀況:
1. 如果對方只是因為惻隱之心餵養浪貓,但是對TNR完全沒有概念,
也沒有收養的打算,可以友善地提供對方相關知識和建設性的意見,
例如哪裡有提供免費結紮或補助結紮,哪裡可以商借誘捕籠,
或是提供可接手的中途、收容所、民間協會等資訊。
2. 若您發現有餵食行為的對方沒有結紮觀念,當然是勸他要多想一些,
基於流浪動物的繁衍控制,希望他能夠幫流浪動物結紮,
並推廣「若不想結紮就不要餵」之觀念。
3. 如果您發現對方已有結紮觀念,也有打算幫貓結紮,或他本身已經在為該區浪貓
做TNR,那代表對方已經自己選好了想為流浪動物付出關懷的形式,
甚至有的人已經在執行了。
這情況下,自然不用勸他不要餵,因為TNR的目的在於控制特定區域的流浪動物數
量,持續捕捉未結紮者並絕育之,同時並未禁止餵食該區域內的已結紮動物。
而且餵食在合法範圍內仍屬個人的自由選擇。
此種情況,也可能有的人餵一陣子之後會決定收養,這也是個人選擇和自由。
4. 如果您發現對方不接受旁人的意見,沒有意願幫浪貓結紮,只想自己餵食而已,
這確實是最不理想的狀態,
但旁人也不能強迫他去誘捕動物並執行結紮/收養/送養等後續動作,
只能看情況多勸導他不要餵食,告知不結紮的後果,如造成群聚和數量增加等。
如果發現他違反餵食相關法規的話,也可以去跟主管單位檢舉之。
七、檢舉相關途徑
如果看到有人違反乾淨餵食,也就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要去哪裡檢舉?
答:各縣市環保局。
如果看到有人在高雄市公園餵食流浪動物,違反了高雄市公園自治條例,要去哪裡檢舉?
答:高雄市公園處。
如果是發現家貓家犬跑出去(變成放養),要去哪裡檢舉?
答:各縣市動保處。
若要檢舉,請先收集證據以供執法單位作為違規判斷的參考或佐證。
八、新增板規的目的
希望能減少「不正確的譴責他人放養,甚至意欲強迫別人改變行為」的現象
以及衍生的諸多紛爭。這裡所提到的「不正確」,就是對放養名詞的誤解。
如果各位要指責別人「放養」或「違法放養」,您需有證據可證明「這個人確實是
這隻貓的飼主」,否則此類言論將會流於不實指控。未來若在板上出現這種針對放
養的無根據指控或不實指責,例如「餵食流浪動物的就是放養」、「你餵食(浪貓)
就是放養」等語,將被視為挑釁引戰處理。
以上只有在言論具有攻擊性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挑釁引戰。
如果是由於理解錯誤或知識不足而產生的誤用和疑惑,則不會判違規。
這條板規並不是鼓勵餵養或鼓勵只餵不紮,
而是請大家不要隨意並錯誤地用「放養」來指責餵食浪貓的人或指控他人,
因為「餵養/餵食」不等同於「放養」,餵食並不違法。
若您認為發文的對方餵養浪貓違反了動保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歡迎熱心的各位收集證據後向地方動保機關檢舉,
而不是在板上用過激的言語攻擊批判他人,特別是在您沒有證據證明對方違法的時候,
這樣的批判只會淪為不實指控和無謂紛爭,也是板規所不允。
附帶規定違規字詞:餵食癖/餵養癖
「癖」暗示某人有不正常或過度的行為。
跟餵食連在一起,意指餵食的人特別喜歡做餵食的事情,而且程度是過度、不正常的。
因此「餵食癖」有貶低某人或以此為標籤來貶低某人有不正常或過度餵食動物的行為。
然而,餵食是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並不違法(特定情況或區域除外),
若遇到不結紮的餵食行為,會建議以勸導宣導方式推廣結紮或「不紮就不要餵」之觀念,
而不是以激烈批判的方式來批鬥他人。
鑑於某些不同意餵食行為者會使用餵食癖來貶低/標籤餵養浪貓的其他人,並時常引起紛爭
因此日後若以「餵食癖/餵養癖」攻擊餵食浪貓的人,在本板屬於違規言行。
本人檢舉可屬人身攻擊,或板主可以挑釁引戰處理。
同音異字/諧音別字/同義別字
使用「餵食癖」、「餵食僻」、「餵養癖」、「餵養僻」,
或任何其他可聯想到此段餵食癖定義的同音異字、諧音字或同義別字,
若用於批判、攻擊或引戰,將被視為違規。
此板規公告置底推廣三天,三天之後正式施行。
九、不餵食只是另一種方式,並非唯一的執行標準
不餵食是「不提供食物資源讓流浪貓狗群聚和繁衍」,
但是「完全不要餵食」並不符合現實狀況(人類社會不可能做到這件事情),
因為人類社會每日都有廚餘,就算人不特意餵食,動物也有機會接觸到其他食物來源;
另一方面是無法讓「所有的人」都不餵食動物,因為人有惻隱之心,餵食是個人自由。
相關法律禁止餵食也只是部分區域禁止(例如某些縣市的公園自治條例)。
如果只是把「不餵食」當作「不同於TNR的另一種方法」
在非TNR的地區提倡宣導,也並非不可行,
就看您認同哪種方式,有機會都可以幫忙推廣。
但是把「不餵食」當作唯一標準,
來指責批評「已經在做TNR的人」是「放養」,是「犬貓撲殺的加害人」。
或知道「你有在餵食,你曾經餵食過」,就說其人有餵食僻,會造成狂犬病爆發,
也可能造成未來犬貓被撲殺,這種指責就變成了過度批評,且包含了錯誤的指責。
請尊重他人的選擇,TNR也是一種繁衍控制的方式,且把餵食當作手段來管理貓群。
勿把「不餵食」當作唯一標準,並藉此來批評所有餵食浪貓的人,
如有觀念不同,可以嘗試理性溝通,但勿強迫他人,請尊重其他人的選擇。
十、請尊重不同人的條件和意願
關於浪貓的照顧,多數紛爭都是源自以下觀念:「你餵了這隻貓,你就要成為他的飼主,
,帶回家照顧」,或者「你餵了這隻貓,你就要幫他找飼主,讓他有人照顧。」但其實
餵食浪貓,也可以不是牠的飼主。而且這樣的高標準要求,不適合所有人。
流浪動物的議題本來就很複雜,本來就不是每一個餵食的人都可以收養動物。
請勿看到其他人提及他有餵食浪貓,卻沒有自己收養,也沒有送養,
就不分青紅皂白地指責和攻擊他「放養」(此為錯誤觀念)。
一個人可能因為居住條件、經濟狀況、時間資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意見,而無法收養一隻
他餵養的流浪貓。但是單純只餵食,確實不利於流浪動物的繁衍控制。
因此在推廣結紮/TNR觀念/不餵食觀念時,最好能與餵養者友善溝通,而不是一昧指責他
不負責任,因為每個人在照顧動物上所能承擔的責任是有落差的。
乾淨餵食之後的結紮、送養或收養,都是「額外加諸的道德責任」,有的人欣然接受,
有的人選擇餵食、結紮與力所能及的醫療,但不收養牠,或只送養,或兩者皆有。有的人
可能只選擇餵食,這都是個人自由(但單純餵食需要再教育,例如勸導不紮就不要餵)。
遇到的浪貓都有人收養和送養目前只能是一個幾乎不可能達到的理想,每個人有不同的處
境,並不是每個餵養浪貓的人都有條件可以收養或願意收養,請大家保持尊重和體諒的態
度來看待餵食但沒有收養/送養的狀況,若這樣的人來求助,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所需的資
訊和資源,對這隻貓和這個人,也已經很有幫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