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聯邦注意事項的第四條
持卡人於10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新增一般消費,
商店應於次月10日前向本行請款,方得納入活動金額計算。
「偶數日」、「奇數日」之認定以本行系統之交易日為準
(國外或網路交易可能因時差或商店作業問題造成實際交易日期與商店
請款所列示之交易日期不一,仍以商店請款所列示之交易日為準)
爬文過聯邦海外交易時間很難抓
看了這注意事項又更糊塗了
難抓是因為認定以商店請款交易日為準嗎??
我當初還以為要抓好時差...不管國外哪一天
只要刷卡當下是台灣時間的偶數日即可(這不難抓啊)
但若以店家請款交易日...那的確不能抓啊
誰知道店家哪天去請款啊??
這樣即便是在國內消費還是難抓啊
為何國內交易是以消費日為主(刷卡當日)
而國外交易卻以請款日而不是消費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