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歸類於閒聊,因為解釋權是在財政部手上。除非你跟名模一樣厲害 XDD
一般人比較少遇到這種煩惱,我認識很多人點數直接放過期...或是捐贈,
在剪卡之前,我就捐過廢牡蠣的點數~但換算成金額,讓人很傷感。
玉山條款比較白話,簡單來說有刷卡行為就不用擔心...
抽獎或是推薦辦卡的話就保證是萬萬稅惹~XDD
1. 財政部 法規釋示函令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3737&ctNode=97&mp=5
主旨︰核釋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鼓勵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而舉辦各式回饋
活動,持卡人因而取得之回饋利益,是否為持卡人之所得及其所得類別歸屬疑義。說明︰
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參加前開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
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
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
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三、至持卡人以推薦
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
推荐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9/01/12台財稅第
0890450302號函)
2. 2007 年 經濟日報台北訊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02000016KK04664
埔里張小姐問:信用卡憑刷卡消費累積的紅利點數抵減次期的消費款,抵減的金額是否應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的點數抵減次期的消費款,係
因持卡人刷卡消費而取得之回饋利益,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折讓之性質
,非屬持卡人的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紅利積點屬於贈與稅,那麼課稅對象應為銀行本身(贈與者);但如屬介紹(仲介)費用,則
紅利屬消費者所得,課稅對象當然就是消費者本身。然而,銀行將此點數歸類為仲介性質
,屬其他所得部分,則會列為消費者的所得稅。郭尚義則認為,銀行應以誠信原則,主動
告知消費者紅利積點或贈品,須要繳納所得稅。
附錄一 玉山條款
https://www.esunbank.com.tw/bank/personal/credit-card/reward/conditions
8-3
會員因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本活動之商品及服務,依相關稅法規定,並不
屬於會員之所得,本行將不代會員扣取任何稅款。
附錄二 中信條款
https://www.ctbcbank.com/CTCBPortalWeb/toPage?id=TW_RB_CM_creditcard_000150
9-3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本活動之回饋項目【包括折抵年費、兌換商品(含
兌換券、折價券等)等】,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故不會發
給持卡人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