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台灣如果有完整的法律配套
信用卡循環利用不要說20% 甚至30%都是合理的
今天問題是台灣是大陸法系
一切都是以法律法條規定為主
所以很多人都鑽法律漏洞
法條沒規定什麼都可以幹
所以十多年前才會有雙卡風暴
借錢是一種高尚行為這種廣告也能出來
沒有信用能力
銀行亂借錢給這些還不出錢的人
製造一堆卡奴
再配合黑心討債公司
造成多少人妻離子散
如果是在美國銀行絕對不敢打這種廣告的
因為美國是海洋法系
是遵循前例為原則
法庭判決會成為法律一部份
換句話說法律不是只拘束於國會立法的條文
所以有沒有夠力的律師就是關鍵
如果台灣像美國一樣是海洋法系
在法庭上卡奴的律師一定會主張
銀行引誘卡奴去借錢
尤其是借錢是高尚行為的廣告
有良心的法官就會判決這些錢都不用還
這個判決自動會成為法律的一部分
銀行自然就不會亂借錢給還不出錢的人
也不會有雙卡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