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親人死亡後信用卡處理問題

作者: chihchingho (野原)   2018-11-22 16:44:58
原文恕刪
這篇和信用卡沒什麼關係,應該是銀行板的範圍
但因為推文在討論,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做了一個判決,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的意見
提醒大家切勿觸法
這個案例事實,就是兒子獲得媽媽生前委託辦理存提款等事務
而兒子在媽媽死後,前往大樹銀行把媽媽的外幣存款全部換成台幣並提領新台幣
本案一二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
就算死者生前有委託親人代辦存、提款等事項
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起,此一權限會立刻消失
後續兒子若要對死者的存款做處分,不但須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還要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罪的刑責
基本上我會建議,在開始清算死者的債權債務前,死者存款不要亂動,是明哲保身之道
附上判決要旨供板友參考,全文可自行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一)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 條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
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
而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
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
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既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本
院分別著有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闡明此旨。
再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
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雖經本院著有 47 年台上字第 22
6 號判例可資參考,但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
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
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
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
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
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
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
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
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二)
原判決綜合卷存證據採信被告所辯其係經已故江○○珠生前囑咐使用江○○珠存款支應處
理身後事務費用,並經全體繼承人委託其處理江○○珠喪葬事宜,故被告以江○○珠名義
,製作「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證」,持向國泰世華
銀行行使,並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故意,且無足生損害江○○珠全體繼承人之權益等旨
。其所持法律見解,與本院前揭刑事判例意旨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法院維持
第一審所為之無罪判決,以原判決違背本院上揭 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且其情形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
作者: nichjack (nichjack)   2018-11-22 16:51:00
推分享
作者: black1x2y3z (blackman)   2018-11-22 16:54:00
作者: henry3182001 (台灣加油)   2018-11-22 16:55:00
原來只有我以為這是常識==更扯的是原來這麼多人不知道...
作者: passenger10 (こばやし)   2018-11-22 17:05:00
推分享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2 17:07:00
很多人不把法律規定當一回事 出事了才來543...
作者: lico000 (豬仔)   2018-11-22 17:08:00
推知識
作者: renejyo (孟孟)   2018-11-22 17:09:00
推知識分享
作者: gausong (東漢末年)   2018-11-22 17:20:00
推分享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23:00
我推測的沒錯,是臨櫃提領,有文書製作之問題
作者: ls4860 (我是熟番)   2018-11-22 17:26:00
我上民法的時候 老師就說如果死掉的話 全部財產都不能先動要等到死者財產調查清楚後 才可以開始處理 不然會很麻煩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29:00
牽涉到多人繼承,從來沒有簡單的,原譒的案例(配偶子女)已經是最單純的一種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8-11-22 17:30:00
推熱心分享
作者: iori30016438   2018-11-22 17:43:00
推~
作者: kaed (kaed)   2018-11-22 17:54:00
感謝熱心分享!!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55:00
補充一下,我剛去看了判決書,本文所提之最高法院判決是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過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我想最後結果可能可以預見
作者: robotNi (Agni)   2018-11-22 19:04:00
忘了 重病死前提領 是不是也會有問題 但遺產稅也是會計算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8-11-22 19:10:00
除了偽造文書之虞 未如實申報或清算遺產 將來若冒出債務會出事 恐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作者: LabaK (唬爛伯)   2018-11-22 19:34:00
哇喔三樓知識豐富 好棒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2 19:41:00
3F說的是事實啊! 本來就是基本法學常識至於那些說 我那時候怎樣怎樣的 沒照規矩出事了 你來扛嗎?
作者: tingover (腦子有洞)   2018-11-22 20:08:00
這真的是常識吧... 上一篇推文還亂教
作者: anita14 (無鋒)   2018-11-22 21:09:00
推好心!
作者: dw7931425 (我不知道)   2018-11-22 21:54:00
沒照規矩沒出事,是不想計較。一旦出事,很多單位會跑來好好計較,到時會有一堆麻煩
作者: twofoot (哎呀呀呀呀)   2018-11-22 22:20:00
謝謝熱心分享
作者: twKuhaku (TW-[  ])   2018-11-22 22:26:00
推分享 但真的不覺得這有到常識的地步..法律系就算了有誰能常常遇到親人去世的繼承財產問題= =
作者: oks777 (oks777)   2018-11-22 22:42:00
印象中以前學校公民還甚麼的有教些法律知識..原來都已經廢除了嗎??我覺得是常識...要不要做如何做就個人自行判斷
作者: tedcat (動靜:MSN暱稱為主)   2018-11-22 23:24:00
公民好像沒教
作者: Debian (Debian)   2018-11-22 23:41:00
推薦文章。
作者: lowLv (低等廢柴)   2018-11-23 00:36:00
刑事責任比民事嚴重多惹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8-11-23 00:42:00
屁常識啊,一審/二審都無罪了,就不是常識啊,就是看法官啊,操他xxxxxxx的法官,變來變去台灣就這樣,一審/二審/三審/最高,變來變去,操他x的台灣法律本來就是參考用,有利才拿出來的啊,法律垃圾啊
作者: AgentP   2018-11-23 01:55:00
一二審能無罪應該是因為原先有受委託,如果連委託都沒有的話,一審可能就掰了
作者: LabaK (唬爛伯)   2018-11-23 02:04:00
說有常識的法學知識應該都凌駕一二審法官 不去當個最高院法官或大法官貌似有點委屈了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3 02:29:00
半夜無聊跑去翻 大意 老母死了 子女間不和睦 也有遠在他處的 提告的就是其中一位在遠處的一二審都是用旁證來說 死者的確有交代被告領錢處理後事最高駁回原因就是這篇說的 早有判例 死前交代的 因為主體已消失 所以在死亡刻起 被交代的人權力也一樣沒了(消滅)補個結論 生前立遺囑並交付公證 不然就是全部照規矩走
作者: filet (無力中)   2018-11-23 03:06:00
最高法院只看法的合理性,被打槍算正常吧
作者: mathrew (Joey)   2018-11-23 06:58:00
所以一、二審的檢察官、法官 都沒有常識
作者: p1587 (小寶)   2018-11-23 09:20:00
看遺囑吧 遺囑也有交代才可以 沒有的話就只有生前有效(除非其他繼承人也同意
作者: isahua (isahua)   2018-11-23 13:42:00
會有這問題,應該是存款數字很可觀...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18-11-23 14:23:00
推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交代指定後人還是預立遺囑比較保險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3 14:51:00
台幣40萬左右而已...話說看不太懂得是 為啥要先轉美金再領出來...= =a子女普遍經濟狀況不優 加上彼此不合 是告訴主因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3 16:24:00
上面推文提到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所以檢察官立場很清楚是主張有罪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23 23:15:00
推,最高院才是正解。先領那些偏方,吃了要看其他繼承人、銀行、國稅局會不會跳出來主張違反刑法第巨大後遺症
作者: ck890381 (統一獅王重返榮耀)   2018-11-27 16:05:00
是外幣轉台幣後領出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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