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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退回8年超收信用卡違約金 金管會今特赦
工商時報
彭禎伶/台北報導 2019/08/01 22:19
一種法規各自解讀,造成銀行不慎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遭檢查局要求退回8年來溢收的金
額,由於所有銀行金額恐逾數億元,且多年來客戶早已佚失,退還無門,在銀行業強烈反
彈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2)日可望拍板「特赦」,銀行退還溢收違約金可從2018年
12月19日起算,衝擊相對減小。
金管會在2011年2月9日曾發文,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即8
月2日應繳信用卡款卻未繳,之後9月、10月及11月也都未繳,則銀行頂多收8到10月的違
約金,11月就不得再收取。
金管會認為違約金只是在持卡人未能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作為「督促」功能,具懲
罰性質,若持卡人連續三期都不能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可能已出現還款困難情事,就算再
持續收違約金,也難以促使持卡人繳款,因此規定違約金最高連續收三期即要停止。
但檢查局金檢時發現有銀行誤解此函令,即連續收三期後,銀行停收一期,即中斷連續三
期的限制,第五月銀行又重新計收三期的違約金,另外也有銀行是解釋持卡人在第三期之
後又新增刷卡金,是針對新增的部分再計收三期違約金。
金管會在2018年12月19日重新解釋,強調在持卡人持續違約的情況下,銀行收取違約金最
多就是連續三期,期間無論持卡人是否再新增刷卡金額,銀行都不能再收取違約金;檢查
局則要求銀行若有解讀錯誤者,應退回溢收的違約金,且應回溯到2011年的2月,即有8年
多的時間。
當時檢查局是金檢時發現某一銀行有溢收違約金的情況,溢收金額不到1千萬元,因此要
求退還溢收金額,但之後全面清查各銀行情況後,發現亦有不少銀行也解讀法規錯誤,有
溢收違約金的情況,若全部都要自2011年起算溢繳的違約金,則金額相當龐大,且信用卡
客戶8年來早已失聯,退還亦十分困難、成本極高。
顧立雄2日將親自主持總經理會議,預計會討論「特赦方案」,即溢繳的部分仍應退還,
但起算點從2018年底銀行局重新解釋時起算,即到8月是8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