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文章不應該在這發表的話還請版主大人通知刪文
我的狀況是我在101年8月30日時因酒駕機車被處罰
當時因超過酒精濃度超過0.55所以直接扣車拘留
隔天也直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簡易庭
當庭檢察官已經對我從輕量刑、處以繳納新台幣35000元罰金做為緩起訴之處分
(我知道酒駕就是不對,所以對當下對任何處分我都欣然接受)
罰金我也在期限內繳納,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沒想到今天回家收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裁決書說
因緩起訴判處分金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上不足罰鍰壹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所以要我去繳罰鍰和吊扣駕照
請問我不是在去年依檢察官判決書繳納完罰金就好了嗎
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我會又再收到通知說我罰錢罰不夠呢??
我是否可以去裁決所提出行政訴訟呢???
謝謝各位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