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zistart4 (小白)》之銘言:
: 我女朋友在高中時期認識了一位美國人
: 這八年來和他的相處都正常 就是單純朋友
: 但從今年5月開始
: 那位美國人來了台灣找到工作長住
: 並對我女朋友說他是為了她才來的
: 女友一直表明了她已經有男朋友
: 但那美國人依然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認為她是受到什麼脅迫才會騙他說有男友
: 一直不斷的傳訊息 或是狂打電話給我女友
: 而這男的疑似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 在我女友面前爆哭過 又在電話中用英文狂罵髒話
: 感覺有躁鬱症還是多重人格之類
: 我見過本人 眼神渙散 陰沉
: 起初女友沒封鎖他臉書
: 只要他在臉書上看到我女友要去 或是想去什麼餐廳
: 他就會當天去現場等 或是打電話去餐廳
: 請餐廳人員打電話給我女友 問我女友有沒有定位
: 後來封鎖了
: 他就一週2~3次直接來我女友公司等她下班
: 偶爾又會在她家樓下等
: 在我女友好幾次直接掛他電話 或是完全不回
: 他還留言說他可以為她死 他真的很愛她
: 明明跟他沒交集
: 他又會自己傳訊息跟我女友說些他自己今晚要加班不跟我女友吃飯
: 或是傳些說我好冷 之類的話 可是我女朋友都不會回他
: 而他打電話來 我女友不會接
: 只要我一接 聽到是我的聲音他就馬上掛
: 他還會去我女友公司等 我一到 他就跑
: 前幾天他又去我女友公司等我女友
: 總結:
: 我女朋友採取的應對措施就是 能閃就閃 能躲就躲 盡量不正面接觸
: 我想請問的是
: 他這樣到底有沒有構成什麼犯罪?
: 1.不斷的打電話騷擾(每天都打1~2通 有一次還凌晨1點打)
: 2.說些令人摸不著頭緒且令人害怕的話(例如:我可以為妳死)
: 3.不斷地來我女友公司或家裡堵我女友
: 我知道他"尚未"有實際的攻擊行為
: 可是這種事只要有1次 就夠遺憾一輩子
: 我已經盡量下班都陪著我女友
: 但不可能24小時都這樣
: 怕就怕他會有更激進的動作
: 在法律上 我能採取什麼防範措施嗎?
: 或是去警察局備案有效嗎?
: 麻煩各位前輩解答了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補充:恐嚇方法不限,言語或行動皆可,重點是被害人「心生恐懼;另外必須是「直接」
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悉,例如直接寄子彈,確定間接如請人轉告要某某人小
心走路不要被車撞死。
【民法】第195條(侵害非財產權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補充:民國97有個打惡作劇騷擾電話的案子,就用這條判處。包子店女老闆的生意糾紛,
打給上游廠商朱小姐又不說話,朱小姐因此陷於精神痛苦、無法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