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在去年初回家時,被住對面的男子拖入家按在沙發中毆打
叔叔在掙脫的過程中,也有揮傷對方
事後雙方有去驗傷,本來想著大家都是鄰居,不要做的太無情
未料幾個月後反而接到對方控告傷害
被打反被告,叔叔後來也想告對方傷害
但警察說已過追訴期無法控告
叔叔想說,那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吧!
後來開了一次庭,沒多久租屋處的屋主說有企業把地買走了
要拆掉,叔叔也就搬走了,但搬走時有去向當初承辦的警察局告知
有留電話和新家地址,後來也有回去幾次看有沒有法院寄的信
但都沒有收到通知
月初,叔叔要出外做工時突然接到另一間派出所的電話,說被通緝了?!
要叔叔準備5萬交保金,後載叔叔去法院地下室繳交了
(聽說交保金是事後可以領回的)
後來,接到公文,裡面寫「臺端於本署103年執緝字xxxx號傷害等案件已易科罰金完畢」
也收到了一張紅通通的收據
這是案件結束的意思嗎? 那當初的不就不是交保金了?
被打反被告,請問叔叔還有其它的救濟手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