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述
當時我開車打右轉燈, 靠邊要轉進路邊停車場的路口,
對方機車從右後方直行,
所以輪框有與對方車側發生輕微擦撞,
對方車子沒有倒, 人也沒有受傷
有報案並做筆錄,
之後有自己去申請初判, 不過是100% 責任
處理過程
發生當下對方較不願意報警, 並開口要兩千元修車費
我不同意, 認為狀況輕微, 不值兩千元
願意陪同他去機車行現修現結, 遭拒
等警察中間時間也被嗆說, 叫警察來就不只要跟你要兩千了!!
警察到場處理後各自做了筆錄...
(他的筆錄陳述自己車子被撞倒.....有違事實)
離開現場後我也有再隨到場警員回警局將行車記錄器檔案作備份
(也許對方沒有想到有行車記錄器這種東西
回警局後處理員警看到影片傻眼.....對方說得很嚴重結果只是車子抖一下)
之後談判
因為當時他有請一家機車行的到場
我以為他會將他的機車交由那家機車行處理
所以我有跟機車行要電話....
誰知之後打電話過去, 機車行表示他沒有留車~
所以我就沒有報請保險作出險....(貪小便宜)
而後有再跟對方聯絡
他說他有送到另一家機車行....
我與機車行聯絡, 他說因為他要求所有阿哩不打的全換
估價九千多元
我認為不合理, 去電請對方開明細給我
但之後就都沒有消息....
因為較忙碌, 所以也沒有主動跟他聯絡
一段時間後~(兩三個月)
警察打電話給我
說因為之前未和解, 對方想要告我肇事逃逸(?!)
要我還是主動跟他協調....說超過六個月會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