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簽約,相信雇主們都會盡量做到避免惹禍上身,然而跟本國人一樣,多數犯罪都是衝動犯罪,當下是失去理智的。如果有天真的有個勞工情緒失控私下殺狗虐狗,而你姑姑並不知情,你能接受你姑姑從此後被剝奪招募權嗎?
https://i.imgur.com/VWwfpV9.jpg 這是動保人士的提案,所以雇主不知情而未報則該當縱容論懲處之?倒不如支持加重動保法的刑責,虐待動物的本國人可不少於外國人士動保法25條,違法動保法十二條第一項,為肉用而宰殺犬貓,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20-200萬。拘役代表1日以上60日未滿,除非有加重才會到120日,端看法官如何認定情節輕重,也就是說殺貓狗來吃,有可能根本關不到兩個月,然後付20萬了事。而在刑法41條基礎下,違反動保這條,且受宣告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是有可能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的。有錢整個好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