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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國小五年級黃姓女童上課途中遭狗追,她在巷弄狂奔九十公尺後猝死;法醫剖驗
認為,若未因狗追吠而驚嚇,女童應尚存活,台南地方法院據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吳
姓飼主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我覺得很冤枉…」六十五歲吳姓男子表示,如果黃姓女童不要走那條路,狗就不會跑出
來。他還具狀抗辯說,黑狗追逐一定距離即停止,女童奔跑移動約九十公尺,三分之二以
上距離並無黑狗追逐,她轉入無尾巷後並無錄影畫面,無法排除其他造成死亡事故的可能
因素,但法官沒採信。
法官指出,遭犬隻追逐而致死的案例很罕見,吳姓男子在情感上難以接受,爭執其因果關
係雖可理解,但在證據上,兩者因果關係並無疑義。飼主對黑狗有管束責任,斷無歸咎於
女童行經該路段始遭黑狗追逐的道理,且女童母親所受傷痛至深,至今難以平復,但考量
吳年歲已高、身體狀況不佳,量處可易科罰金之刑。
檢警調查,吳姓男子在台南市關廟區住處飼養一隻黑狗,應注意適當管束或必要防護措施
,以防黑狗脫離住處範圍而影響路人安全。
前年七月廿七日上午八時三十九分,吳姓男子疏未注意而任由黑狗自由走動,適逢黃姓女
童及同學步行欲前往學校參加暑期夏令營課程經過,黑狗突然衝出追逐,女童一時驚嚇而
拔腿狂奔,前後跑了約九十公尺,最後奔進無尾巷,倒臥在距離巷口二十五點八公尺處猝
死。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女童下巴、雙側膝蓋、左手肘、左鼻旁挫傷,且遭犬隻追逐
而受驚嚇及右心室擴大心肌病變,導致心肌炎並引發心因性休克而死亡,研判「若無遭犬
追吠之導因導致驚嚇過程,死者應尚存活」。
台南地院認為,女童死亡結果與遭吳所飼黑狗追逐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且依女童同學證述
及女童奔跑及最後倒地路線、路口監視器畫面,吳應就死亡結果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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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不綁,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