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亂咬飼主要負責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民刑事責任都有
民眾日報 2020年9月18日
文/陳雅譽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文明社會的進步展現在人類對待其他動物的良善舉止中,因此飼主們寵愛自己飼養的動物
的情形,其實並不少見。只要不妨害他人,旁人也無從置喙。但若因為寵溺所飼養的寵物
而造成他人財產、生命、身體遭受威脅,除了飼主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外,也應負起身為
飼主的法律責任。
據報載,農委會公告危險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由成年人陪同,並繫上長度1.5公尺內的
牽繩、配戴嘴套,倘若飼主若未採取防護措施,可處行政罰鍰。雖新聞報載的黑狗並非比
特犬,同理,只要具有攻擊性的狗隻,飼主都應採取相同標準的安全措施。但實務上常有
飼主因心存僥倖,或是自認寵物個性溫和,在遛狗時不用牽繩,理由多是不想限制狗兒的
活動範圍,或自己就在身旁,可及時阻止,卻忽略了動物的反應比人類迅速多了,一旦突
發狀況發生,其實飼主根本來不及阻止,相對地對自己及他人製造了許多安全風險。
按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為過失。」。當飼主攜帶危險犬隻出門時,飼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機關所設立的
標準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之義務,倘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採取預防錯誤,在法律上一
旦發生事故,飼主即應負起過失責任。雖然新聞中,該黑狗咬死了他人所飼養的馬爾濟斯
,在刑法的規定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而不須負起刑
事責任。惟飼主的民事責任仍在,而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若今天黑狗
咬傷的不是動物而是其他「人」時,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的行為,則飼主除了前
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須要負起刑事責任。
其實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還包括飼主採取放養的態度,平時讓狗兒在外面自由活動,至到
該吃飯、睡覺時才喚回家。而這群完全不懂交通規則的狗狗們因追逐其他動物而闖入道路
,因此遭撞傷,恐怕最心疼的還是飼主。另方面,倘若其他駕駛人為閃避動物而發生車禍
事故,輕則皮肉傷,重則可能死亡,屆時飼主恐因此面臨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的刑事責
任,還可能面臨大筆的民事賠償金,實在得不償失。故奉勸所有飼主,千萬別心存僥倖,
只要寵物進出公眾場所,務必以提籠運輸或繫上牽繩,必要時更應佩戴嘴套,這除了是保
護動物本身的安全,也是尊重公眾場所其他人的基本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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