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簡上字第431號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清晨5時30分許,在住家附近安華公園運
動,上訴人帶領其所飼養之黑色混合品種犬隻(下稱系爭犬隻),在上述公園內遛狗,上訴
人本應注意其所飼養系爭犬隻可能因疏縱欠缺適當之管束而傷害過往行人,應採取適當之防
護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上訴人竟疏於注意,未使用鍊繩牽引,致
上訴人所飼養系爭犬隻失控奔向當時運動行經一旁之被上訴人,系爭犬隻並不斷朝被上訴人
狂吠、張牙裂嘴露出兇狠的目光、發出怒吼聲、採取攻擊姿態,致被上訴人因受到驚嚇重心
不穩而跌坐在地,受有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醫療費用新臺幣
(下同)134,888元、看護費用36,000元、交通費用8,64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元,以上共
計229,528元,爰依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以上是被上訴人(運動被狗嚇的人)的主張
底下其他細節我就不貼了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查
簡單來說我覺得被告(飼主)有點…算是自己承認自己有錯
所以法官就順著說你也自認有錯那就蒜泥的錯吧
不過也不是你100%錯 你70%吧
原告要求23萬不過我們算下來應該是20萬左右
打七折你要陪14萬喔
(btw 被嚇的人本來腰椎就…嗯…)
(還有1x公斤的狗是用3.3m的牽繩綁在椅子上的樣子)
(然後飼主大概是就警詢?還是庭上「自承」我繩子放的比較長…)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