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前幾天板主發了一篇關於送養認養的條件公告文,
當時看完我有一些想法,但因為板規規定不能回文,
便以站內信與板主討論。
後來板主說可以用其他分類另外發文,充實板面文章,
所以不才我就來拋轉引玉,也歡迎大家討論。
首先針對"領養"我與板主那篇的看法大致相同,
做善事收編送養、或是礙於現實因素必須送養,
不論是不是中途,不論次數,
都不應該轉嫁成本到認養人身上。
但這是我個人看法,
事實上大部分人對於以中途的名義送養,
就比較能接受在提供收據佐證下,
由認養人支付結紮、預防針等費用。
可是在法律上到底拿收據收費合不合法?
有收據就是金錢流動的免死金牌?
首先法規並沒有定義中途或是非中途,
在實際處理也都同樣使用贈與、轉讓等(合法業者買賣是另一回事)。
板主原公告其實剛好提到一個案例應該是中途(協會協助結紮),
另一個就比較像是非中途,自家狗的送養(紅包、送糖習俗、明確品種)。
其實這兩者應該分開討論會比較明確,
但礙於篇幅,及原公告底下的推文其實有共識紅包屬於違法,
所以這篇以下就不太會討論自家狗送養這部分(要錢明顯踩線),
而是以中途、救援的前提來闡論。
原公告下方有w板友提供窩窩報導的新北市動保處方的看法,
大意是中途送養收費採個案認定,視獲利與反覆性判定。
我這邊提供私下詢問某市動保處的說法平衡一下,
但由於是私下詢問,沒有錄音或第三方佐證,
且為三四年前的事,不一定等同於現在該動保處的方針,
還請大家先了解這點。
當然也可以對我的說法持懷疑態度,或自行詢問。
洽問該動保處時我有明確表示"中途持醫療收據向領養人收費"是否可行?
動保處答案是不建議,灰色地帶,沒人檢舉就XD
除了收據本身可以作手腳,不易查核之外,
也不能排除中途和醫院私下協議、盈利(收回扣)等情形。
也就是該動保處立場基本上不建議收費,即使有收據證明。
講到收據這件事,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
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某醫院找中途愛媽合作,
利用認養收費賺錢的事情,
會爆出來是因為醫院找的新中途不願意配合,才出面爆料。
(大意應該是這樣,暫時找不到關鍵字QQ)
另外之前貓板也有分享不肖中途利用同一篩檢報告、預防針證明,
來跟不同認養人重複收費的事件。
貓板#1XqdWL18
由此可知,有收據並不代表沒有盈利或爭議,
當然這種會上新聞的大概都是誇張到業力引爆,
反過來講,認養人有疑慮卻默默吞下的隱藏個案又有多少?
我知道,做中途非常燒錢,醫療費不說,
要付出的時間心力成本根本不是那幾千塊可以貼回來的。
我也相信大部分的人都秉持善心,收費做為補貼,繼續行善。
可是再怎麼動之以情,
目前中途收費就是一個沒人敢保證合法的處境。
然而,以目前台灣的大環境(動保處的人力經費、民眾素質風氣、資源壓力等),
要處理流浪犬貓問題,仍然很大程度必須仰賴私人中途這一環,
要硬起來全面禁止私人中途收費大概很難,
可能動保處持保守態度的顧慮也有這一考量。
綜合以上,
即便我不贊同標榜領養而附帶任何形式的金錢往來,
但也不會去反對這麼做的中途。
BUT!
基於PTT學術網路的特殊定位及板主的無給職立場,
我認同不必禁止收費,也不必預設上限,
但是至少必須要做到送認養雙方資訊透明對等,
也就是要不要收費、要收什麼項目、多少錢加多少錢,
在送養文中都必須詳細列出,供認養人自行評估可否接受,
那麼雙方合意,減少資訊落差或誤會,平安喜樂,也是很好。
其中收據(僅接受醫療)必須要有日期、醫院章,
甚至更嚴格,上面必須註明晶片號碼,
而不能只寫什麼小黑小黃張先生李小姐,
以此來防範一收據多用的情況。
其他任何金錢、權利往來的條件也應該一併於送養文明寫,
例如捐款給XX協會XXXX元,結紮保證金XXXX元,
簽同意書、家訪拍照、後續回報等等。
個人最賭爛就是那種都談好送養領養,
直到去帶動物才突然說要簽同意書、要拍身分證、
突然要負擔預防針費用什麼的,根本趕鴨子上架情緒勒索。
常逛貓板應該對這類案例不陌生。
我建議狗板可以考慮送養規範從嚴制定,
資訊公開完整下,可有條件接受附帶收費的送養文。
並且設立罰則(水桶)、黑灰名單制度等,
讓認養方也能有回報不誠實送養人的管道,
讓大家知道是哪個送養人喜歡趕鴨子。
當然了,其中細項如何訂立,要多嚴格,罰則如何,
必須由板友討論決定,並與板主執行上達成共識,
不用按我上面說的那麼硬,畢竟我比較機車一點XD
(板主沒辦法也不應該負擔調查送養內容真偽的責任,
所以板規仍必須考慮以板主能執行、且也願意的程度)
最後,
提出從嚴規範之後想必會有人表示做個中途做愛心怎麼這麼難,
收個醫療費而已根本不比付出的心力和時間成本(常見護航論點),
如此嚴格會打擊中途的意願、限制送養自由云云。
沒有,只有管PTT而已,中途愛去哪邊PO送養文都還可以去,
其他社群平台想怎麼PO就怎麼PO,有沒有收據反正也管不到。
既然要在批踢踢PO文自然要遵守批踢踢規範,
並沒有強制中途以後都要自己出錢不然不能送養,
中途還是可以選擇去其他地方貼送養文做愛心的。
大家對送養領養中途這些議題一定都有許多想法與立場,
我始終盡量秉持著不要淪為二分法的觀點論述,
才能讓討論有更多發展的可能。
要不要簽同意書?
那我們應該來逐條討論同意書的條款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
罰則是否能達到嚇阻效果。
應不應該家訪?
那我們應該討論家訪的執行與實際效果是否有利於評估認養,
家訪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給予符合犬貓行為的建議。
應不應該嚴格審核?
那我們應該討論審核的項目與基準,
某些隱私是否必要提供,繁雜的程序是否有簡化的可能。
之前在貓板也發過類似的討論,可惜通常熱度過了就沒了。
(安利一下:#1V0lALJO (cat))
以上一些想法分享,
抱歉有點長篇大論,感謝閱讀。
本來應該早一點發的但是最近跑去貓板開嗆所以XDD
最後再補充一下,
雖然開頭說我個人覺得領養不應該涉及金錢往來,
但如果是立案的非營利動保團體,有詳細規範的收費可以喔,
至少錢錢會進到帳面上,而不是不曉得被花到哪裡。
再談非營利團體又要三千字了,就先在這邊打住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