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上星期我在沒屋頂拍賣上想買東西,但是沒看付款方式沒有 超商取貨付款 ,只有
貨到付款。
下訂後兩天發現後,我想取消,卻遭到拒絕,賣家理由是說她已經寄出貨到付款了,在那
之後她也要求我匯運費120元(原本運費就120)進行賠償,如果不賠償還要以刑法 355條
來向我提告。
請問我是不是要認錯賠償?因為本來想去賠償,但是後來想說有沒有人跟我一樣,也找到
類似事件,而那些事件多數都沒有賠償,害我有點猶豫。
P.S當時看他的交貨方式寫的是 貨到付款,可是最近商品也下架看不到了,只記得她要求
要地址跟電話。
抱歉,手機排版,傷眼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