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討厭的政策終於上路了一陣子
不過對於政策還是有點疑惑
推文雖然都有討論但是沒有明確的回答
想問問大家
半年內進口六次之限制及計算
到底是計「同地址+同姓名」
還是只要其中一者不同就算是另外一個人?
謝謝各位解惑@@
我有在推文看到許多用他人姓名代訂
或是改用超取?同地址不同姓名之類的推文
才有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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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解釋:
「若從同一寄件地點寄給同一地址或同一人的頻率」
所以只要私人集運換來換去+超取換來換去就可以避免被重複計算的意思嗎?
例如:
集運1 +地址 +同一人
官方集運+超取 +同一人
集運2 +地址 +同一人
g市 +地址 +同一人
這樣是分開成4筆而非累積成同一個人4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