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來版上看看了
為了ED 歷經風風雨雨 厭食暴食 精神治療等
跟家裡也因此鬧的冰點
因為他們無法接受ED所做出的行為(好比催吐)
後來我的暴食催吐逐漸減少
因為我使用了另一種可以滿足又不傷身體的方式
那就是
"將食物咬在嘴裡幾下然後不吞下吐出來"
就在我慶幸自己找到這個方法後
卻被家人發現了 他們無法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
甚至認定這是一種不正常的行為 將我貼上標籤
難道這樣就叫不正常嗎??
不吞下食物真的那麼罪該萬死嗎??
他們甚至揚言要將我送去醫院作住院強制治療
這樣不會太過分嗎!?
憑甚麼要這樣干涉強迫
怎麼吃不是個人自由嗎
憑甚麼標準去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