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幾次電子發票存手機條碼載具時,會簡單說:發票"存條碼"。
但會被一些店員糾正成"存載具"。
其實我是想表達"(電子)發票存(手機)條碼(載具)",
但總不好每次結帳都講一長串吧 XD
又我不喜歡只說"存載具"的原因是因為載具不止一種,
比如我拿了一張"貼有手機條碼載具的一卡通載具",
那麼"存載具"倒底是指條碼還是一卡通呢?
其實有些人對"存條碼"這幾個字很感冒是有原因的,
因為"手機條碼"本身是個唯讀記憶體,是不能存發票的。
但如果是一種"省略"的說法,"存條碼"可以指的是"存手機條碼載具"。
事實上我們生活中不免有些省略用法,比如說:
去火車站,想買到"中壢"的"電車"車票,
只要跟售票員講"中壢 電車"就可以買到。
所以有看到這篇的售貨員,希望能接受"發票存條碼"的講法 XD
另外"載具"的定義可以查財政部的條文:
http://www.dot.gov.tw/web-ch/index.jsp?contlink=include/lawcontrastshow_single.jsp?serno=201601050001&languagetype=ch
縮:http://bit.ly/2cNoT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