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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鑑於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分散消費或付款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
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
之目的有違,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並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於110年12月7日修正
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
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
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111年1-2月期至5-6月期取得大量小額統一
發票中獎異常案件查核結果,其中已查核完竣且依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追回獎金者
共45件、金額新臺幣28萬5千元,態樣多為購買提袋或影印等小額商品分次結帳,或至加
油站小額(自助)加油,及透過自動提款機(ATM)或電子支付系統分次繳納電信費取得大量
小額發票等(如附圖)。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財政部已建立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之
查核機制,以遏止取巧者利用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發票領取獎金,落實統一發票給
獎目的。
來源: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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