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因為父母陸續經歷住院,為了確保財源無虞,不得不聘請醫院照護員或者出院後的
短居家照顧員。
醫院照護報價是每日計費,也沒有提到照護員的餐點部分,所以我的認知是雇主不須負擔
照護員三餐;但最近的這位醫院看護,在家母面前翻看我們放在醫院冰箱的流質餐點後,
毫不掩飾的表達「小氣」二字。
而短期居家這位更是主動在第二天提出要我準備一些泡麵給她、甚至每日一來就主動翻看
冰箱食材。然而因為獨居的家母仍只能吃流質或稀飯,因娘家距離較遠,為了方便起見我
暫且都是準備流質營養品或冷凍寶寶粥之類比較容易供應或加熱就好的食物,所以這位照
護員很難從冰箱翻出什麼東西吃。這位平台上媒合到的照護員是以時薪計價,我並未限制
她中午外出買餐點或是用餐,但是她卻很少外出覓食,反而是拼命找我留在娘家的零食裹
腹就算了。準備了泡麵她也都沒食用。她的行為讓我感覺是我應該負責她的餐點。
想請問有使用過醫院或居家看護的網友,是否我的認知有誤?餐飲的部分我應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