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北車光澤晶漾診所離譜事(反推!!請注意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2016-04-23 15:12:50
※ 引述《jenny101101 (jenny)》之銘言:
: 請鄉民們幫忙
: 我非常的害怕
: 因為我收到存證信函了
: 說我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 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100萬元以下罰金
: 還要告我加重毀謗罪和誣告罪
: 新聞也是網路新聞的連結
: 判決書法院上面也有公告
: 我已經做了一些修正
: 難道不能寫出診所的名字嗎?
: 我看板上大家都有寫啊
: 請大家幫幫我
: 有沒有有經驗的給我一點意見
原PO抱~
這種爛診所無照幫人打雷射,還提告施壓不懂法律的人,讓人不齒。
我來簡單分析一下診所的指控有多廢(有錯請強者指正),這篇歡迎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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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據你貼的新聞找判決,找到了這篇,節錄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醫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忠
主 文
張仕忠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被告在登記負責人為葉如芬之光澤晶漾診所任職,
職銜為經理,負責行政事務,並不具醫師資格
被告知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規定,且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
卻仍為告訴人執行雷射除斑手術及相關看診之醫療業務,
對告訴人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之危險造成不可預期之提高,行為實不可取;
暨被告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
以前揭顯不合理之辯詞試圖卸責,未有悔意,是其態度不佳,
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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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來看診所亂告的廢到笑死人的理由:
1.違反個資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XDDDDDDDDD
廢到有剩的指控,以為隨便搬個條文,就站得住腳喔,
若是如此,那我也貼個有死刑的條文回擊好了。
個資法46條確實這樣寫,但重點是原po行為根本沒構成呀。
原po引用的是「公開判決內容」與「新聞資料」,
揭露全文都沒事了,何況原po還沒貼出全名哩~~
這些全都是可供大眾公開閱覽的資料,請問哪裡侵害到診所個資了?
診所若有請法務的話,法務有種就直接告檢察官跟法官喔,順便連我一起告喔~~
因為檢察官起訴你,法官判刑,而我則把被告跟診所名字都貼出來了。
專門欺負不懂法律的人,不覺得很丟臉嗎?
2.加重誹謗罪
這指控更好笑了,密醫亂打雷射已經「法院認證」的事實了。
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也是判決內容,經法官認証的,阿,是要告啥呢?
把事實貼出來,這樣會構成誹謗?難道診所想再被打臉,法院認證嗎?
關於妨害名譽的法律知識補充,可以看下面這篇: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3.誣告
這簡直廢到爆。
所謂誣告是指胡亂指控,羅織罪名告對方,最後對方不起訴,可以反告誣告。
最經典的就是林益世,那時他被壹週刊踢爆收賄,結果他去告壹周刊,
還說請拿出讓我一刀斃命的證據,後來林益世就真的被一刀斃命了。XDDD
簡之,就是林益世明知自己有收錢,卻亂告壹週刊誹謗,壹週刊不起訴後反告。
控《壹週刊》誹謗 林益世誣告罪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06/35066473/
我不知道原PO是否是判決中的原告,如果是的話,
那被告張仕忠就已經被判有罪啦,哪有資格告你誣告。
若原PO不是判決原告,也沒去提告診所或張仕忠,那你都沒告了,他要怎麼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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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被亂告了,真的不要太害怕,
因為經過上面分析,就可知診所的亂告理由有多廢,XDDDDDDDDDDD
我真的很瞧不起許多玻璃心、禁不起批評的訟棍、店家們。
另外,幫店家出餿主意,亂告人的律師、訟棍們,也讓人不齒。
這種案子根本不是被當事人騙,一看就知道金主沒理由,根本不該接案,結果為了金錢,
可以背棄自己所學與良心,利用專業知識欺負不懂法律的人,真是可恥。
所以呀,收到律師函或得知對方派律師來告你,也不用太害怕,重點是誰站得住腳。
許多廢到有剩的指控不過就是律師為了錢說出來的鬼話,而鬼話是站不住腳的。
: ※ 引述《jenny101101 (jenny)》之銘言:
: : 向鄉民們報告這個事件的結果
: : 在這個事件即將屆滿兩年
: : 久到我逐漸失望也要淡忘的時候
: : 法院終於趕在事件即將屆滿的兩年內判決了
: : 判決主文
: : 張OO犯醫師法第28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因為他毫無悔意
: : 在法院上亂扯一堆令人無言的辯解
: : 因此法官沒有讓他緩刑
: : 雖然我始終要不到一個道歉
: : 但遲來的正義還是來了
: : 偶然發現這個案例還上了新聞
: : 給鄉民們引以為戒
: : 做醫美的時候
: : 還是要多選擇多比較
: : 多問才不會吃虧啊
: : 注意這家是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 : 以下附上新聞的連結
: : 1.
: : 密醫除斑店長妻掩護醫美診所夫妻起訴
: : http://udn.com/news/story/2/1610912-%E5%AF%86%E9%86%AB%E9%99%A4%E6%96%91-%
: : E5%BA%97%E9%95%B7%E5%A6%BB%E6%8E%A9%E8%AD%B7-%E9%86%AB%E7%BE%8E%E8%A8%BA%E
: : 6%89%80%E5%A4%AB%E5%A6%BB%E8%B5%B7%E8%A8%B4
: : 2.
: : 無照為病人打雷射除斑 男判刑8月
: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40600351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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