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從月事用品看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

作者: vincego (輕閉雙眼)   2015-03-15 23:03:36
在這裡,提供一些不同向面的觀點。
前提:
1.法律人人都看得懂,但關係到專業的法律的內涵與意義,可不能隨意解讀及臆測。
2.各式生理其用品都有其優點以及愛用族群,
例如尚未開放進口「拋棄式月亮杯」,個人覺得有相當大的進口潛力。
※ 引述《rossignols (安萍)》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0/571502//
: 【沃草公民學院】從月事用品看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
: 月事用品,除了衛生棉以外,至少還有棉條與月經杯。棉條可置入陰道吸收經血,而月經
: 杯則是置入陰道承接經血的柔軟、有彈性的杯子。有些女性不喜歡衛生棉帶來的潮濕、悶
: 熱與異味,濕熱的環境也容易引發陰道炎,於是需要衛生棉以外的選擇;而不同款式的棉
: 條(如指入式、塑膠或紙導管式、棉條吸收經血後展開的形狀)及各有特色的月經杯(如
: 非拋棄式及拋棄式、不同材質、不同握柄)使用舒適度各有千秋。台灣市面上的棉條品牌
: 不多,選擇十分有限,月經杯更無合法管道販售,究其緣由,為《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
: 定棉條及月經杯是二級醫療器材,根據《藥事法》,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須取得
: 政府許可。
: 繼續追查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後,我認為,至少有兩個缺點須要改進。第一,對某些器
: 材的管理太過嚴格;第二,輸入或製造醫療器材須通過檢驗,程序繁雜,若器材市場不大
: ,難以期待有藥商願意販賣。
台灣的醫療之所以優秀及「品質」穩定除了臺灣有相當優秀的醫學教育及訓練外
更重要的是有嚴格的把關
為什麼一般醫療器材、藥品、治療器具...等等很少、甚至幾乎都沒出紕漏?
因為管得嚴啊
今天就是因為食品相關法令訂得如此鬆散
才會引發那麼多的食安風暴
而今天有嚴謹法律把關、與人民健康息息相關的法律與規定
卻嫌他太嚴格,還說「難以期待有藥商願意販賣」
難道要發生個「醫療安全風暴」再來回頭訂定較為嚴謹的相關法令嗎?
: 對某些器材管理過嚴
: 《藥事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女性因用不慣國內棉條品牌,自行由國外購回棉條供自己使用
: ,政府有法源依據可讓該名女性負起刑事責任。若要合法輸入棉條供自己使用,須根據《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衛福部申請;申請自用醫療器材時須附上若干文件,其一為醫
: 生診斷證明書,證明書上須註明疾病名稱。
: 我認為這些規定相當不合理。棉條、月經杯其實如衛生棉一般,是尋常民生用品,若自行
: 輸入、替親友輸入、團購輸入或受託代購供個人使用之棉條或月經杯便可依法判刑,似乎
: 過於小題大作。若要依法申請為自用醫療器材,試問診斷證明書上的疾病名稱如何填寫?
: 月經來潮為正常生理現象,不是疾病。
有人曾在網路上販賣日本的小花眼藥水被抓到且送法院審理
同樣的道理,喜歡用愛用要用就自己買回來自己用
會列為管制商品的原因就是經過「專家」評估後
有一定風險才會列,這跟社會風氣保守或開放無關
但跟國人的身體健康有關
在此時「樂於分享」並不是件該被鼓勵的行為
再者,若使用後出問題誰要負責?
是代購者?使用者?還是都不用負責?
但最終,要負責擦屁股善後的還是辛苦的醫護人員
例如,發生Toxic Shock Syndrome(TSS)或其他使用不當而產生的問題時還是要找醫師治療
再舉個例子:隱形眼鏡
隱形眼鏡也需經檢驗合格使得販賣的
(衛署醫器製字第OOOOOO號,或衛署醫器輸字第OOOOOO號)
而隱形眼鏡最常見的是阿米巴原蟲的感染
輕則為「棘阿米巴」,重則為可能會導致腦膜炎甚至是永久性大腦損害的「福式阿米巴」
所以結論是:他當然也被列為管制的醫療器材
: 我相信,將棉條及月經杯列為醫療器材的確有益處。藥商若要輸入或製造醫療器材,須根
: 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衛福部可把關器材是否對人體健康
: 無害、確保器材真有其應具備的功能。我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是參考美國FDA制訂,
: 而根據聯邦公報(http://ppt.cc/nEYT)(註一),若我沒有誤讀 ,FDA將棉條及月經杯
: 列入醫療器材的考量為
: (1)兩者均會接觸人體,所以要確保所用材質不會引發過敏或其他不良反應。
: (2)月經杯表面不能太粗糙以免刮傷陰道。技術諮詢小組認為,使用月經杯的風險有:
: 杯子未適當清洗將可能造成感染、陰道破壞杯子結構後,破損的杯子可能傷害陰道、長期
: 接觸人體,身體的局部組織可能對杯子產生排斥反應。
: 但,若僅為了確保其安全性及功能,而將一些無醫療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醫療器材管理,
: 便會造成前述管理過嚴的問題。或許政府可以將那些我們在乎其安全性及功能性,但無醫
: 療用途之器材另行管理,而非只是簡單地將其一律視為醫療器材。
這段就是不懂相關專業的人會說的話了。
什麼叫做「非醫療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醫療器材管理」?
先別說這些了,聽過「隱形眼鏡」嗎?
大家知道隱形眼鏡也是醫療器材,亦須受相關法令的規範與限制嗎?
隱形眼鏡也出過不少包,不信的話可以google「隱形眼鏡 感染」
: 國內市場小的器材,藥商無意取得許可
那是商業問題,不是醫療問題
藥商覺得市場小沒得賺、沒搞頭、懶得申請是他們的事
跟規範細則是否合理無關
: 或許是台灣女性對棉條接受度不高,台灣最初的棉條品牌只有指入式的o.b.。棉條教主凡
: 妮莎本著一腔熱血,花費許多時間心力,才取得衛福部的許可,讓台灣女性多一種棉條可
: 選擇。而截至目前(2014.09.14)為止,在衛福部的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結果中,棉條(
: 無香味的衛生棉塞,編號L5470)只發出五張許可證,其中一張已註銷;月經杯(月經量
: 杯,編號L5400)許可證數量仍掛零。反觀衛生套(即保險套,編號L5300)的許可證,則
: 有98筆資料之多(含已註銷的許可證)。
這裡有邏輯上的謬誤:
保險套許可證的發放 和
女性生理用品許可證的發放是獨立事件
不可相提並論
白話文就是:
製造或進口保險套的公司知道市場很大,是筆有搞頭的生意
所以他們非常願意申請,即便手續非常繁雜
: 其實除了棉條及月經杯,身障者的輔具亦有同樣處境。陳芷儀的〈切割與等待 身心障礙
: 者生活好無奈〉一文中便有如下內容:
: 『其實,目前台灣有許多優秀的輔具廠商,但他們卻寧願將輔具外銷,也不願提供給台灣
: 身障者使用,劉于濟指出,會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是政府規定所有身障者使用的輔具都
: 需要申請「醫療字號」,其複雜的程序讓廠商避之唯恐不及。
: 劉于濟說,曾經有一次想推動「沙灘輪椅」,希望台灣海邊都能夠配有沙灘輪椅,讓身障
: 者也能輕鬆親近海水,但這個想法一出,馬上就有廠商打電話來說:「要的話都可以提供
: 給你們,但是拜託不要用『輪椅』這個名字!」原來,廠商擔心,一旦政府同意這個想法
: ,購置「沙灘輪椅」放在海邊,廠商就準備要面臨一大堆繁雜的醫療字號申請了。』
想請問:這和那些鑽法律漏洞的黑心商人有何不同?
居然有人可以把這當常態,而且還是博士生。
: 或許政府可先討論針對不同器材,這些檢驗是否必要;若這些檢驗程序是必要的,或許可
: 對不同類型的器材作不同因應。例如若為民生用品,那麼政府可提醒申請自用器材之相關
: 資訊;若為弱勢者的輔助工具,則政府便設法協助藥商通過檢驗以降低上市門檻,或主動
: 協助使用者取得這類器材,避免發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憾事。
臺灣醫療的先進與安全就是因為規範嚴格啊~
還要降低「上市」門檻以「避免發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憾事」?
在規範如此嚴謹的醫療界,還是可以發現少部分的黑心作為了
若再降低,豈不就公然引狼入室?
: 就我目前了解,已有許多女性,未經政府許可便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且未受到處罰。
: 或許有人因此認為政府將棉條、月經杯列為醫療器材,並未帶來任何不便,無須為此修改
: 規定。或許有人認為,現行規定只對棉條及月經杯有影響,無須為此大費周章修改規定。
: 然而我認為,第一,曾有人因海關查扣她請託海外親友寄回的棉條,而向我詢問將棉條申
: 請為自用醫療器材的事宜,所以政府確實有在執法。第二,就算不曾有人因自行輸入未經
: 許可的棉條或月經杯自用而受到司法審判或處罰,但政府的確有法源可以處罰;是否會因
: 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而被判刑,端賴政府的善意與好心,並非永遠都能全身而退。輸入
: 棉條或月經杯供自已使用,僅是個人行為,未影響他人權益,若政府可因此將人判處三年
: 以下有期徒刑(與傷害罪、趁勢猥褻刑度相當),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釜底抽薪之法,是
: 取消政府的法源依據,永絕後患。第三,在管理過嚴這方面,本文只提到棉條及月經杯這
: 兩個例子,但從拍賣網站上層出不窮的非蓄意觸犯藥事法的案例,讓我相信除了月事用品
: ,還有其他器材也同樣面臨管理過嚴的問題。
: 從月事用品出發,我觀察到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而且這些缺失很可能並非只在
: 月事用品的管理上體現。政府應聽取廣大民意,了解各種器材在現行法規下遇到的困境,
: 重新制定不過會於擾民的法規。
在出入境時不輕易搜查行李是基於尊重國民隱私
而非表示攜帶「超量」是正確的行為
政府都已經鬆綁攜帶上限了,居然有人還想得寸進尺
「有某隱形眼鏡大廠因製造隱形眼鏡時消毒不全
而造成部份使用過的消費者眼角膜潰瘍或其他眼疾」
方不方便是「廠商」的事情,而非消費者
拿「消費者的民意」來綁架政府或人民的思想
進而幫忙到廠商是極不道德的
商業問題請回歸商業問題解決,而非誤導群眾踏向危險之途。
: NOTE
: (1)我在網路上搜尋到這份資料。目前就我所知,有美國民眾擔心,使用月經杯可能會
: 造成子宮內膜異位症,而且各家月經杯官網上都沒有放上警語,所以向FDA陳情,要求撤
: 回月經杯的醫療器材許可。此份文件即為FDA的回信,信末附有聯邦公報中與月經杯、棉
: 條相關的那幾頁。FDA說臨床上,沒有證據顯示,使用月經杯和子宮內膜異位症有關聯。
: 陳情始末可見http://www.assocpharmtox.org/pages/CupsIntro3.html,不過該網頁中所
: 附的FDA回信中,並沒有聯邦公報此附件。
: —
: *本文撰寫過程感謝沃草烙哲學社群的諮詢。
: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後記:
醫療相關法令的制定都是有其意義所在,今天台灣的醫療相關產品會有一定的穩定性
乃是因有相關制定嚴謹的法令所保護著,而嚴格的把關如今卻被解讀成「擾民」
實令人難懂啊。
另外,在選購醫療相關產品時(有些乳液也算噢!)有「妝字號」和「藥字號」的差異
大抵上來說,「藥字號」的管控及審核較嚴格,也只有醫療相關場域可取得
(話說康x美和7x4可能也有,因為他們現在有藥師駐店了...)
※ 編輯: vincego (111.254.104.100), 03/15/2015 23:09:38
※ 編輯: vincego (111.254.104.100), 03/15/2015 23: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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