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爐渣呀,你的名字? 廢清法修正完成 廢

作者: Edward (愛德華)   2017-01-11 08: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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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渣呀,你的名字? 廢清法修正完成 廢棄物終得正名
建立於 2017/01/07 上稿編輯: 賴溫狠 作者:賴品瑀(本報記者)
受稱為「遲來環境大禮」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在2016年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視
為42年來廢清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法,關鍵就在終於以「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與提高罰則
來對抗「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的亂象。
近年轉爐石、爐渣、底渣、副產石灰等事業產出物,說是要再利用,卻往往遭發現非法棄
置,一再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如農地、魚塭、水源區等地,衝擊了環境與農地安全,
更在去年初松菸文創大樓外牆因誤用爐渣冒出「青春痘」後,受到社會的更大量關注,也
讓這次修法獲得更大的民意支持。
廢爐渣。攝影:詹嘉紋。
雖然在2016年6月初審通過後,曾因遭到鋼鐵業者對「已失去市場價值」的用字反彈,而
落入政黨協商,也讓民間相當擔憂,甚至在會前結束前發起連署。不過,最後面市的朝野
協商版本,仍獲評為「保留了一讀版本條文精神」。
此次修法在第2條新增「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也就是說,事業產出物只要遭經環署認定「已無市場經濟價值」,且可能污染環境、危害
人體健康,或是違法棄置而可能污染環境,都是廢棄物。
環團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在修法過程中,一再主張「任何東西只要被拋棄、甚至持
有人有拋棄意圖,就是廢棄物」,並強調這才是常理,但鋼鐵業者卻對「已失去市場價值
」的用字反彈,擔憂將使「已失去市場價值」的產品遭認定為廢棄物。因此在朝野協商過
程中,經濟部一再建議改為「不具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或「已失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

但謝和霖反問,如此一來,變成所有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如廢紙、廢寶特瓶、廢爐碴,都
不再算是廢棄物?但若反觀歐盟的廢棄物指令中,以是否有市場需求來判定廢棄物能不能
改判為產品,若沒有市場需求存在,即使是有效品,也應該以廢棄物的規定來管理。
反之,事業產出物即便遭認定為廢棄物,法令也無禁止再利用。謝和霖認為,重點是主管
機關與業者應該設法提高其產品品質,讓這些產品有人需要、有市場價值,才不是走向無
處可去,最後非法棄置。
農地回填爐碴。圖片來源:台南社大。
據提案修法的立委林淑芬回憶,在2001年的廢清法修正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交給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的是促進「循環經濟」將物質可以充分再利用。不過,管理權力分散
在10個部會,這些事業廢棄物取得了「產品」的名字之後,卻沒有因此都得到妥善的管理
,例如轉爐石、爐渣、底渣、副產石灰等事業產出物,因為品質不佳而無法符合公共工程
標準,也沒有市場需求。
此次修法,除了明確定義廢棄物後,這些事業產出物就將依照廢清法來管理。過去許多入
侵農田、魚塭,明顯是沒人要、遭棄置的轉爐石、電弧爐碴、焚化爐底渣等事業廢棄物,
在追查起來,往往落入了是產品還是廢棄物的爭論,若不認是廢棄物,就不能以廢清法處
份這些非法棄置的行為,只能以「區域計畫法」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來開罰6到30萬元。
新版廢清法在第45條規定,若因非法傾倒廢棄物而致死、致重傷、致病,刑度與併科罰金
都有提高。致死者,刑期維持為無期或7年以上,但罰金從1500萬以下提高至3000萬以下
;致重傷者,刑期維持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從900萬以下提高至1500萬以下;致病者
,刑期從5年以下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罰金從600萬以下提高到2000萬以下。
此次修法後,非法棄置、不實申報、規避調查等行為的罰鍰也都提高,而且,事業要為其
廢棄物的委託清理,無條件負起連帶責任。
但法定得再嚴,民間還是最在乎實際落實的成效,回首近年多起非法棄置事件,都是極大
代價的教訓。包括焚化爐底渣再利用廠商「映誠」因違法傾倒遭起訴、旗山中鋼轉爐石二
審判決甫出爐等,也該繼續關注後續。
「映誠」涉嫌將廢爐碴回填魚塭,並詐取處理費。台南地檢署提供。
半年前驚傳全國最大、獨霸南台灣的焚化爐底渣再利用廠商映誠,在廢清法完成修法後的
12月28日遭到起訴。該公司遭控以「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為由,向台中市等6個縣市
詐取處理費1億8千多萬元,實際上卻是將未經處理的底渣,棄置在台南市安南區多處魚塭
;並且以底渣混充天然砂石,參與了如台南市九份子重劃等10項公共工程,向台南市等公
部門詐取公共工程款6200多萬元等。
不肖業者的這些行徑,也狠狠打臉了各級政府的管理失職,環保署補助各縣市政府紛紛砸
下數億元委外進行底渣再利用,也編列預算去監督,卻讓各縣市的焚化爐成為到處亂竄、
污染環境的事業廢棄物的大搖籃,更賠上了多項公共工程的品質。將來若重蹈覆轍,要依
照新版廢清法「無條件負起連帶責任」的委託事業正是各地環保機關,豈不尷尬至極?
又旗山中鋼轉爐石二審判決甫出爐,2年前民眾發現旗山圓潭子段渠道匯流處出現白色混
濁沉澱,追查後發現,是地主打算將曾遭盜採陸砂造成的巨大坑洞恢復成農地使用,因此
向中鋼購買轉爐石來回填。但卻在回填後,周遭居民開始發現農地、溝渠都流出具化學臭
味的異體,魚群、蝸牛沾染滲出水後也出現死亡現象。
雖然當時相關部會皆有「爐石含鹼性比較高,不適合回填作農業使用」的共識,但面對其
鉻含量已超過「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高市府卻多次宣稱土壤沒污染,更表示「不
適合回填,不代表它就是廢棄物」。而直到今日,中鋼的官網上,也仍書寫著「中鋼、中
龍產出的轉爐石為具有環保標章及綠建材標章等認證的綠色資源產品。轉爐石不含戴奧辛
、重金屬溶出濃度均遠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也因此日本將轉爐石用在稻田、
菜園等農地上。」的宣傳文字強調轉爐石是許多先進國家都廣泛使用的資源與產品。
「對的東西遇上了錯的地點。」旗山中鋼轉爐石的故事,也正是這些事業產出物穿梭「產
品」、「廢棄物」兩個名字之間的寫照。如今法院再次判轉爐石為廢棄物而非產品,除了
等待該案最後結果,作為後續他案的參照外。旗山農地上的這些轉爐石何時挖除?至少上
億的處理經費誰來買單?將來要如何處置這些轉爐石?也是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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