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所維護的是婚姻制度下的家庭社會利益
我覺得通姦無法除罪化只代表了幾件事:
1.台灣男人的道德標準停在''需要用刑法規範的程度''
家庭責任應為出於愛情之自律 偏不少婚姻是傳統壓迫下
,成父母之願、付社會責任、恐懼單身週遭眼光等等之迂腐產物
自然很難發自內心的扛起家庭責任
婚姻若最終回歸愛情的結合 自然不用刑法來規範感情
(當然落實兩性平等教育也是預防將來很多小男孩長大變成父權的王八。)
2.台灣女性的做繭自缚
完全忘了小三的性解放也等同自己的性解放 忘了世界上還有很多男小三
當妳用性道德去框對方 表示妳自己也被這樣的性道德壓迫著
通姦除罪化如果會造成離婚率上升
是因為一旦失去了對懲罰小三的法律方式
大老婆就會發現綁不住男人的心也求償不到小三
愛情變質的婚姻已難有繼續維持的價值
自己也不用綁在無愛的婚姻裡死撐著好像這樣就算贏家
事實上真正的贏家不是苦守寒窯 而是拿了錢拍拍屁股走人 換得錢和自由身
3.離婚條款的配套措施不夠 父權本位的法律思考不週
歐美常出現'婚前協議外遇離婚賠償條款' 外遇的話就要給對方多少贍養費之類的
不少男人外遇離個婚身家就少去一半
在台灣這樣的婚前契約卻是無效的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069
'在台灣,婚前協議書之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
效用。因為結婚
被視為永續經營之關係,若其內容涉及「有什麽行為則可申請離婚」或「性約束」來作協
議內容,則可能無效。'
因此現在大老婆離婚很難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贍養費
對於丈夫忠貞的約束自然很難回歸到民法
悲哀的還要大老婆冒著妨礙秘密罪的危險跟監抓姦
抓姦在床還要蒐集垃圾桶衛生紙 才算有舉證有插入 法庭上親密照片還不算數
如果大老婆不用耗費金錢力氣抓姦就可以得到賠償金 該有多好啊....
竟然還要拼命舉證老公不忠 最後又只求償小三 撤回配偶告訴
(常看到這種恐龍法官的判決新聞 證據不足 通姦告不成還要告大老婆毀損入侵民宅
躺在一起聊天也不算通姦啊 有分泌物的衛生紙別亂丟啊~)
如果在離婚條款上 大法官願意解釋婚姻契約應為民事契約之一種
視同商業契約 違約就要付出違約金 或續更能落實以法律約束婚姻忠貞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