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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蠻有用的,至少知道什麼證據能做到幾分事。
摘錄一段:
「在本文蒐集的判決中,比較有意思的是第1號、第9號及第10號判決。在此三則判決中,
男女二人均抵死不從,在法庭上堅絕否認曾有通姦的事實,逼得所以法官只能從不那麼
直接的證據來判定。在此,現代科技扮演了包青天的角色,在通姦現場中通常都能找到
的那一些沾有難道是鼻涕體液的物證(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或很high的情趣用品),
如果雙方的DNA「同時存在」於那些東西的特定部分上,如衛生紙上同時混有男女DNA,
或是內有男方DNA、外有女方DNA的保險套,此等相濡以沫,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的
科學證據,就算你哭了一把鼻涕說你們只是進去大便排泄,也是無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