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熱心板友告知:
根據 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 已失效。
另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於 107/05/02 修正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更名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且原 第 24 條 法規相關敘述 已移除。
故即日起,無明顯為含藥化粧品之品項,皆不屬違規交易項目。
(含藥化粧品屬於站方公告違規項目)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含藥化妝品)基準: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52&id=1035
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
https://www.mohw.gov.tw/cp-16-14767-1.html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該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該法 107.05.02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32 條,
除第 6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