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囚囚縣令」
州縣監獄裏的重囚,規定是戴滿手銬腳鐐、鉗口鎖頸,
但監獄管理鬆弛,囚犯繳規費之後就可以不用戴,
只在官員來巡查時戴上做個樣子、走了就卸下;官員也知道,但都不追究。
廣東有個縣令突然微服、不帶人進入監獄要查探獄政,獄卒都不知道;
一百多個囚犯看到後說「來得好」,群集綁起縣令,
宣告「想讓縣令活著,就必須讓我們一百多人一起出去,
如果外面的人靠近,我們就先扼死縣令,反正都是死,不如殺了官一起死。」
還綁了幾個獄卒,之後更要求外面送入飲食、如果不按時給就禁縣令獄卒食。
縣裏幕僚衙吏都束手無策,典史到門外用軟性勸說甚至哀求都無效。
最後不得以,只好上報知府;
知府來講「縣令到任後未曾苛待你們,你們是前任抓的,
如果害死縣令,你們的罪就更重了,還怎麼可能活命?不如快放了他。
有冤的一定幫你們申冤,犯重罪的一定幫你們減輕,絕無虛假。」
囚犯說「事到如今,我們跟縣令要出去就一起出去、要死就一起死,不用多說了!」
知府沒有辦法,又僵持了近十天,怕縣令死在牢裏,
只好祕密通知上級,要求派兩營兵過來,
並同意全數釋放囚犯;囚犯又說要帶縣令再同行五十里,到某山裏才放,也都答應。
監獄開門後,眾囚犯帶著縣令逃走、官吏尾隨在後,
過五十里後到某山頭,囚犯才放了縣令、要分道揚鑣;
但官兵早已埋伏好、四面包圍,一百多個人只被跑了三個,其他都被捕,
知府縣令帶著囚犯回城,全部加重懲罰、施加酷刑,光死在杖下就二十幾個人,
其他都科重罪,擇期處決。
這是光緒八年 (1880) 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