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處理了些不動產贈遺稅的事情 有感而發
但我對經濟商學完全外行 經濟歷史更是一竅不通 還希望能以淺顯方式說明
無論東西方 都是先定居行農業的民族先發展為城市 然後有工商業跟先形成國家
遊牧民族居無定所 維持部落制度較長時間
等到成為國家規模時 通常也是因為吸納許多定居民 本身不完全行游牧了
像現今的蒙古,西伯利亞,部分中亞,中東國家等就是如此
但是在這之前 只要凡是有社會,政府,軍隊之處 就會有稅制
在連汗帳都不是固定的時代 游牧民族應該沒有不動產的概念?
那是不是也沒有土地和房屋相關的稅收呢?
在人民四處為家,平時分布廣闊的情形下
實際上的徵稅方式和定居民族的政府有何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