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任職刑部江蘇司郎中時,西城送來一個案子,是少年強姦幼女未遂,
男的年紀十六歲、女的十四歲,據稱是少年出去玩回家時,看到少女在菜園採菜,
心生歹念而上前要逼姦,巡邏士兵聽到少女呼救聲、上前抓住少年送官府;
但官員審訊還沒結束時,兩家父母都送訴狀說少女是他未婚妻,只是他不知道而已,
律例上和未婚妻私通有處罰條款、但強姦未婚妻則無,
正在商議該怎麼處置時,少女也改了口供,說兩個人只是在打鬧調情而已,
官員只能口頭訓誡後讓他們走人。
有人說「女方父母收了大筆的錢,少女也喜歡男方帥又有錢,才改口供停止官司。」
父親說「這也說不定,不過這案子只是男女關係,
跟用錢買凶案家屬、會導致受害人沈冤不同,
而且強姦未遂,無法檢查;收錢也沒實際證據,無法質問;
既然少女同意、父母答應,有媒人作證、鄰居沒意見,那就完全沒有問題了,
君子能用合於情理的說法欺騙,不能硬要入人於罪、讓一個小孩流放千里。」
(刑法考題:打擊/客體錯誤、兩小無猜條款、教唆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