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
我想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在台北市的簡章有出現一個規定,
就是:
四、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 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103年8月1日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於上
開時間內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那我去年剛畢業,在102年01月15日有拿到紅十字會發的這張證照,
他寫說有效期限是3年,
可是簡章規定是寫任職前最近一年,
這樣代表我還要再去參加研習一次,還是如果有機會的話,
用這張證照證明就可以了?
麻煩各位老師解答了,謝謝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