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模憲字第2號判決摘要暨評析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8-02 11:38:07
以下嘗試摘要評析之標的實體法理概念,
主要從政治哲學途徑談論憲法權利與同性婚姻權利的爭點。
A.締結婚姻之權利作為人性尊嚴及其涵蓋的自由權利。
原大法官解釋554號在解釋通姦罪時,認定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
具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功能,並認為性自主在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前提下,方能彰顯。
而婚姻對性自主的限制是立法形成自由,亦即立法機關要這樣設計,
純屬價值選擇的問題,是政治問題。
因此反方遂經常主張制度性保障作為促進社會利益的功能,
在社會利益與基本權利的競爭下,應優先保障具有促進社會利益的措施,
而排除基本權利主張的正當性。
套用在同性婚姻的的脈絡下就是反對主張締及婚姻的自由。
此種主張恐過於擴張解釋與適用範圍。
但是此次模擬憲法法庭的對於制度性保障的詮釋是更為根本的,
其解釋提到:
制度性保障,乃以確保基本權利不受立法者任意侵害為其功能。
有鑑於立法對於基本權利經由制度面之開展,經常具有決定性之影響,
立法者不只為自由之限制活動,更應為自由之形成活動,以確保基本
權利理念得於實存之社會領域中實踐(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陳
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惟制度性保障係制憲者要求立法者建
立制度,以保障基本權利之手段,不應反而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
理由。
也就是制度性保障的意涵為乃在於經由制度的建置,
使基本權利的範圍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的更動以致受到侵害或減損。
這個對於制度性保障的意涵是公法學界的通說。
基本上這個對於制度性保障之意涵的重新釐清是令人讚賞的。
B.提到陳昭如與陳昱良之部分不同意見:
1. 陳昭如:同性婚姻採形式平等審查是否失去了歷史脈絡的政治權力的觀察?
2. 陳昱良: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是否一種失去主體性的同化?
這兩者的立場從政治哲學角度有些微妙,
陳昭如所認為,婚姻作為一種政治權力展現,同性婚姻被承認的話,
說穿了就是「被決定不被承認」過渡到「被決定承認」這樣的政治權力關係。
同志作為長久以來的弱勢,更應該積極意識到自己處於「被決定」的位置,
這樣才有動能與道德高度去取得平等的對待。
而陳昱良所認為同志的主體性,是不是在進入婚姻的制度下就會受到改變?
也就是說同志的生活方式,是否應該經由婚姻平權的方式加以保障?
是要一樣中有點不一樣,還是要變成只是喜歡同性的「異性戀」?
基本上兩者的觀點我都十分認同,
但我認為同性婚姻不受保障被宣告違憲並不與這兩者的觀點相斥。
一方面,同性婚姻應受保障的前提下,並非沒有主張及建立異於婚姻保障制度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如果「同性戀」作為反抗男性霸權的符號,「異性戀」則為服從的代表,
我們仍然有空間去訴求擺脫「婚姻」此種「異性戀」政治建立的社會控制制度。
此次模擬憲法法庭的解釋只是對於異性戀腹背受敵的政治權力敲出第一聲警鐘。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8-02 15:41:00
他說的同化太抽象了,我無法想像到底要怎麼被同化。而且真要說同化,無法擺脫對同性戀恐懼的同性戀或雙性戀才是被迫同化。相反地和同性結婚,幾乎等同公開出櫃,這麼作才是逐漸擺脫同化吧。保障社會利益也很奇怪。難道同性戀偽裝成異性戀結婚是反方想要保障的社會利益之一嗎?
作者: NEORG (新辛心)   2014-08-03 02:32:00
應該要引憲法第7條中的「無分男女」來為民法第972條辯護,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應將其中的「男女當事人」擴大解釋成是「『男性當事人』及『女性當事人』雙方,各自與其心儀對象自行訂定婚約」;而不該限縮解釋成只能找「異性」對象締結婚,明顯阻礙人民「自由選擇配偶」的權利!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8-04 06:59:00
婚姻的不平等是因為男女權力差異,因為社會或家人對男女有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同性婚姻,同性別沒辦法複製這種差異吧?而且多半是因為無法複製這種差異,才造成某些人的反對尤其是年紀比較大的那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