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一人一信能夠讓安娜(?)貝爾<他他篇>復播
那何不一人一信要求法務部提出婚姻平權草案呢?
確實已經有不同版本的婚姻平權草案,也夠排案了
但不是排案之後法案就一帆風順,後續還要進行審查
(一讀好像也只是宣讀標題通過呀QQ,後面才是速率決定步驟)
審查的時候委員們想必會須要了解被這個法案「波及」到的行政機關有何看法
行政機關的意見也會是個審查法案的參考
(當然我也同意都簽了兩公約和CEDAW,這樣的人權議題根本就不是法務部應該反對的,但
現實立法過程行政機關態度就是會被考量)
請寫信到下列信箱表達你有多想要婚姻平權吧!!
行政院院長信箱
https://eyemail.ey.gov.tw/www/MailToPremier.aspx
性別平等會
http://www.gec.ey.gov.tw/AppealiFrame.aspx?n=EB8F6C1C39997989&sms=AC2B98AC32836D1E
法務部部長信箱
https://www.moj.gov.tw/bbssp.asp?xdurl=mojBossmail.asp&mp=001
你可以長篇大論曉以大義、眼淚攻勢速諸悲情、撇幾個字表達我很不爽你們這麼消極也OK
總之做點什麼吧
另外下周三(11/26)伴侶盟在法務部前有個踹共活動,大家也可多散步多健康(?)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67972550027767/?source=1
上個月在彩虹圍城結束後,我就有寫過信箱了,不過內容有點多(大可不必寫成這樣)...
就提供參考囉!!
我曾寫過的信箱內容
院長您好:
今年10月5日,在立法院門口上萬人響應「彩虹圍城」活動,本活動為多個民間團體發起
,旨在訴求婚姻平權,並要求在立法院躺了一年多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盡速排入議程。
整個活動貌似主戰場在立法院,但我看到的卻是行政院的消極不做為與怠惰,至今行政院
是否有投入心血在本議題,有任何主管機關正視這項公民訴求?目前進入立法院一讀的民
法修正草案乃民間團體自行研商送入立院,請問行政院所屬部會有任何作為或表態嗎?即
便行政院沒有立法權,也絕對有法案的提案權!!以下列出的單位,可能在業務職掌上與本
議題相關,然而卻不夠積極!!
性別平等會部分:
1.這個單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看似權力很大,但在推動婚姻平權的議題上卻毫無作為。
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第第二點第五款之內容,性平會之任務包含「其他重大性
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是否表示性平會應為我國性別議題、推動
性別平等、消弭性別歧視的最高主管機關?若是的話,那同志婚姻平權議題是否該單位需
要研商?(連表態都沒有!?)若院長您認為主管機關不是性平會,那會是誰業管?還是說在
台灣的行政體系內,婚姻平權議題是個灰色地帶,並無業管機關?
2.綜觀該會的官方網站,「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以及CEDAW似乎是該會奉為圭臬的宗旨,
然而這些條約及綱領是否落實令人懷疑。在該會網站上即可下載「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電
子檔,在綱領「人口、婚姻與家庭篇」中,即明言「「多元家庭」的組成包括傳統家庭成
員外,尚包括「單親」、「繼親」、「婚姻移民」、「不婚者」、「晚婚者」、「離婚者
」及「非婚同居者」、「非異性戀的多元性傾向者」所組成的多元型態家庭。故現代多元
家庭中各成員是否能得到合宜且妥善的照顧及法律的保障,成為當代社會的需求。」(第
55頁),在綱領第58頁亦闡明「而婚姻制度外的事實婚者、多元性傾向者,以及非婚同居
者,其對伴侶、子女及財產分配上的權益主張等議題,宜考量社會已存在的實際情況及國
家公民應享有更多元的成家權利...對於非婚同居伴侶之身分法或財產法之研修方面,應
促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站在保障性別人權的立場上,持續進行友善對話,並進而研議保
障同志婚育之權益。」性別綱領都寫得如此清楚,請問性平會對於促進社會討論、多元家
庭保障的具體作為為何?
3.另於該官方網站可下載101至102年「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情形,法務部101年於「
(二)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章節,回復「有關同志結婚制度,在各國間仍存有仁
智之見,尤以同性伴侶之制度牽涉甚廣,其相關權益如租稅優惠的權利、取得合法居留權
或移民權、退休撫卹福利、工作權、手術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權、醫療探視權等應如
何保障,涉及各部會主管法規,並非僅以法務部主管之民法可以涵括全部權利義務。」(
第32頁)法務部已明言制度牽涉甚廣,並非該部業管之民法可涵括。試問跨機關意見之協
調與整合,是由性平會或是法務部辦理?權責若不清,變成每個單位都有責任,同時也代
表每個單位都沒有責任!!
法務部:
依據性平會101-102年「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情形報告,法務部在本議題上的確有在
推動相關業務並取得一定之成果,然尚有些許不足之處:
1.101年法務部填列「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情形,表示婚姻平權議題需蒐集國際與本
土的研究資料,因而連續兩年辦理委外計畫。其中101年「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
制度之研究」報告之摘要,建議另創伴侶制度並給予實質保障較為可行;另102年「臺灣
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報告之摘要,亦建議為減少阻力,建議制定「同性婚姻法」
為宜。同份報告經過survey,除收養小孩、代理孕母生育下一代部分有疑慮,得出民眾對
同性婚姻採取開放態度(第52頁)、一半以上民眾可接受同性婚姻者的權益比照一般夫妻受
到法律保障(第53頁)。雖政府機關委外研究計畫不代表政府機關立場,然有以上法務部自
行委外的研究計畫,為何在102年「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情形「(三)建構全人的家
庭照顧機制」分項下卻填報「目前社會對於同性婚姻議題尚無共識,現階段仍非法制化之
時機」(辦理情形報告第40頁)?請問法務部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基於什麼原因,抑或是法
務部本身的立場?
2.法務部後續又辦理「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會議中正反方皆有陳述對此議
題的意見。是否因為辦了這些座談會,讓法務部認為目前對此議題無共識?但實際上,民
眾對於任何議題本來就會有不同意見,哪項國家政策不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對?若是如此每
個政策不是都「尚無共識」,那國家的政策就停滯不前不必推動?目前在立法院的民法修
正草案難道不是民眾的意見?人民草擬的法案都到立法院了,行政部門還在持續蒐集意見
,開一些開不完的共識會?
3.另依據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第3場)會議紀錄,主席陳明堂次長表示
「在法制化前一定要保障同性戀者權利」(第20頁)、同份會議紀錄第22頁亦表示「本部邀
請衛福部等相關部會與台大醫師討論「醫療指定代理人」問題。有些制度不是法務部可以
變動的,須等有共識後,簽報給行政院,再請相關部會修正。賦稅方面可能比較保守難以
修改,但仍然會持續研議,簽報給人權委員會。繼承方面法務部也在審酌」。本次會議於
103年3月28日召開,至今法務部對保障同性戀者權利部分有何具體作為?簽報部分的進度
為何?是由法務部簽報嗎?
4.承上,該份會議紀錄第17頁,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林以加秘書長之發言「這系列座談
會的規劃,是在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的專家結論性意見的基礎之上,此意見在第78點已明
確指出「我國缺乏法律上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法務部的目標應是盡力盡速促成法律
上認可家庭多元性,與同志婚姻的合法化,而非一再邀請正反雙方在現場各自表述意見。
」我想知道法務部對此發言的看法如何?再回到上面的第二點,人民草擬的法案都到立法
院了,行政部門還在持續蒐集意見,開一些開不完的共識會?
這封給院長的信,其目的並非打擾與增加公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而是希望透過院長信箱這
個管道,讓民眾得以了解行政部門對此議題之積極作為、辦理成效與態度。還請院長收到
本信後能盡速辦理為禱。
參考資料: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http://www.gec.ey.gov.tw/cp.aspx?n=363DC330E476B467
2.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情形
http://www.gec.ey.gov.tw/News.aspx?n=E1FDE30A840442F2&sms=A2790260857AA541
3.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
4.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29314&ctNode=28056&mp=001
5.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第2場)」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342090&ctNode=28736&mp=001
6.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第3場)會議紀錄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43224&ctNode=28031&mp=001
法務部回復:
一、 近來有民間團體提出「多元成家」方案,建議修正民法有關親屬編及繼承編條文,
其中主張不分性別之二人均可結婚,即認應將同性伴侶納入民法婚姻制度。該項主張引發
各界正反不同意見之熱烈討論,意見呈現兩極化,且雙方都號召支持者連署,顯見我國社
會對此議題尚無共識,現階段仍非同性婚姻法制化之時機。
二、 本部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不同意見之學者、民間團體,
以及相關政府機關,希望經由面對面之交流方式,讓各與會者表達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各界提供的意見,本部都將作為
研議之參考。
三、 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權益之保障,故認為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之前,針對目
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宜先採取依現行法律制度,探討保障同性伴侶在扶養、
報稅、醫療同意、繼承等方面之權益,如現行制度在保障面容有疑義或不足,得斟酌強化
。例如本部曾就同性伴侶「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措施,以法務部103年3月月26日法律字第
10303503660號函檢送本部103年3月月12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
伴侶權益」會議之結論,請衛生福利部確認其法制上可行之作法,即為適例。
四、 針對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本部並未預設立場,然因同性伴侶合法化涉及民法有關
婚姻、收養、繼承,以及其他如醫療、賦稅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涉及民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影響的層面甚廣,因此,持續性的溝通對話再擬定政策是重要的課題。本部仍應持續
聽取民意、廣納各界意見,以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
法務部敬啟
性別平等會回復:
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事項,本院性別平等處回復如下:
本院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民間婦女及性別團體
代表擔任委員,擴大民主參與機制,透過分工小組會議、會前協商會議及委員會之三層級
運作模式,督促及調整中央與地方機關推動性別平等的步調,強化政府與民間在婦女權益
及性別平權工作上的夥伴關係,並促進國內外婦女組織的緊密聯繫。
101年成立本處,辦理包括: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使各機關擬訂政策計畫及措施時
皆能融入性別觀點、督導各機關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下稱CEDAW)及其施行法、積極參與國際性別議題相關會議、促進中央與地方政府及
民間團體之政策對話與經驗交流,及建置性別平等資料庫等,督促各部會積極推展性別平
等工作。
在婚姻平權議題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已指出,公約所
載之各種權利,不因包括性別、性取向等身分而受歧視,且我國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及
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總結意見皆已指出我國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
本處針對本議題除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督導法務部等權責部會確實推動相
關具體行動措施,並定期於線上系統填報辦理情形外,相關辦理情形亦須提報本院性別平
等會議檢視改進。
此外,針對同性婚姻及伴侶議題已於101年8月召開由薛前政務委員承泰主持之研商會
議,決議由法務部持續蒐集他國作法並進行委託研究,以研議修法或另立新法之可行性。
復於103年9月函請法務部辦理「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相關法令檢討事宜。
同志權益之促進與保障為世界人權與各國公民平權的潮流趨勢,我國同性伴侶之各項
權益未能與一般家庭一樣受到法律保障,與國內現無相關法令給予其法律地位有關,須討
論是否修改民法或另立類似配偶權利之同性伴侶法,惟多元家庭牽涉婚姻、財產等權利義
務關係,須審慎研議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期週全,並希望社會各界對於本議題能
有更多對話及相互包容。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愉快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