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sayoshi (前進阪蛋2Days)
2014-12-24 15:41:08羅瑩雪:不反對同志情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4.12.23 03:57 am
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並非法務部故意不提出同性婚姻修法草案,而是研究之後發現牽涉範
圍廣而複雜,不是將法律中的男女直接改為「雙方」就可以,才建議先提出政策方向,再凝
聚社會共識。她建議同志團體先以溫柔的手段爭取社會包容同性戀情,再進一步修法承認同
性婚姻。
羅瑩雪說,與衛福部取得共識,衛福部已發函各醫院,同性伴侶可簽署住院或手術同意書;
遺產繼承部分目前正修改民法繼承編,以立遺囑指定繼承人及縮小特留分的方式,讓同性伴
侶分到較多財產。
法律事務司表示,同性婚姻最大的衝突是倫常和親屬關係。經統計,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
、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用語多達一百零九種,涉及三百四十二條法條,如果逕將夫妻或男女
改為「雙方」,將會引起災難。
羅瑩雪說,她在美國就讀研究所期間,室友是女同性戀,她因此選課深入了解同性戀者感情
世界,她從未反對同性戀情。
法務部指出,法國在一九九九年先立同居伴侶法,今年五月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循序漸近
,也不是馬上就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9146081.shtml
作者:
swow (planet)
2014-12-24 15:46:00他會發函沒錯,但由於無法認定,所以醫院還是不會承認講白就是裝死擺爛
作者:
mited (太郎)
2014-12-24 15:50:00理論上是放行 但實務就是醫院還是會等病人親屬到才敢給簽
作者:
POPunk (POPunk)
2014-12-24 15:53:00簡言之 不要在我任內弄
作者:
tcr08050 (跳的跳的虎)
2014-12-24 15:57:00馬政府的官員個個都是太極高手~滑溜~
作者:
BORAIN (EDWWW)
2014-12-24 16:05:00誰要你包容阿!
作者:
eastgman (tv fan)
2014-12-24 16:10:00獨居老人怎麼辦?又不是人人都有伴侶,沒伴侶就不能開刀
關於第三段有個疑問,難道其他通過的國家就不會有用語和牽扯其他法條的問題?他們有因為這些"災難"而卻步嗎
作者:
gi1234g (bacon)
2014-12-24 16:15:00治標不治本
結婚是只有可以簽手術同意書嗎?還是歌手MV拍啥才有啥
作者: artick (artick) 2014-12-24 16:29:00
跟性專區一樣的概念,理論上沒有不可以喔,但實務上就是禁止
作者:
eastpopo (東方大法師)
2014-12-24 16:41:00單獨成立同志婚姻法,再於法條中規定「適用於其他法條所稱夫妻相關規定」是那些通過同婚法國家的變通辦法
作者:
Botti (Botti)
2014-12-24 16:51:00災難你媽啦! low-in-shit
作者: rechargeable 2014-12-24 17:14:00
同志伴侶有部分是不被家人祝福的,手術假如失敗,這會被對方家人告,不管最後判決如何,這都是二度傷害。
作者:
chevron (chevron)
2014-12-24 18:07:00Law in shit 必噓
作者:
lili300 (膝蓋中了一箭)
2014-12-24 18:12:00因為無法證明是不是真的同志伴侶,所以怕事的醫院還是只給親屬簽。實際上根本沒幫助,虛應故事罷了,law in shit
作者:
saul17 (阿堯)
2014-12-24 18:14:0012/22怎麼不出面接受質詢?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12-24 18:17:00Law in shit 必噓 幹你娘
稱謂為什麼會引起災難?會引起什麼災難?法律上的關係界定用語比如說「直系血親尊/卑親屬」,有人會用這個來當作稱謂嗎?法律上沒有外公外婆的稱謂,大家還不是這樣叫。親家公、親家母也是一樣。會把法律用語當成稱謂,在那邊說不知如何是好的,實在腦補...
作者: l01weirdo10l (mimoOliver) 2014-12-24 19:29:00
白痴!一樣保障也沒有~實質上仍完全不平等啊~
作者:
fervorya (一丄上止正)
2014-12-24 19:39:00搓湯圓搓搓搓
「災難」= = 說得如此聳動 怎麼不舉哪一條修改用語後會有如何的實弊?
作者:
ptteric (eerriicc)
2014-12-24 20:58:00給她當法務部長本身就是一種災難....
作者: KCETinTW (桌子不是拿來給你翻的!!!) 2014-12-24 21:04:00
羅說的是實話, 一堆激進份子聽不進去不意外
作者:
eastpopo (東方大法師)
2014-12-24 21:16:00其實我覺得用「雙方」取代夫妻不是什麼很精準的用詞應該有更好的詞語才是
作者:
lu760423 (腦袋爛掉了)
2014-12-24 21:58:00最近有選舉? 不是剛選完?
作者:
s79929g (包子)
2014-12-24 22:41:00假包容真歧視!噁心推錯!噓回來
作者: KCETinTW (桌子不是拿來給你翻的!!!) 2014-12-24 23:34:00
補推!!!
那張表格就是想利用直覺誤導別人啊zzz 我想跟某個人結婚,政府不會因為他的性別為何給予差別待遇,日常生活中推動平權我想很多人都在做,但公部門用各種理由推託就能接受?護航說風涼話可以再大聲點啊(挖鼻)
作者:
AhTao (阿濤)
2014-12-25 03:39:00Law in shit 必噓
這是假寬容分子的拖延手段...真要做哪那麼多要研究的那麼多歐洲國家和美國很多州都實行好幾十年了難道人家該研究的都沒研究嗎 有前例可循還在那裡龜毛南美國家也好幾個都已經合法化了 台灣相較實在很落後